下列何者有既判力:①已確定之法院本案終局判決 ②法院關於停止訴訟程序的裁定 ③當事人於法院所成立調解 ④當事人成立訴訟上和解
(A)①②③④
(B)①②③
(C)①②④
(D)①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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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2), B(84), C(103), D(2909), E(0) #343792

詳解 (共 10 筆)

#433579

既判力(又稱實質確定力)的基本理念在於:當事人於訴訟程序進行中,受到嚴密的程序保障,被賦與充分聲明主張及提出證據的機會,耗費了國家及參與訴訟的當事人(原告、被告)許多的人力、物力,基於「禁反言」的誠信原則,對於判決的結果自應負擔一定的自己責任。
相 反的,如果當事人並未受到充分的程序保障,便不應使當事人負擔此項責任,即是不應賦與既判力的效果,所以在訴訟程序中關於訴訟指揮所為的裁定、民訴249 條第1項各款因程序不合法被駁回裁定、249條第2項的無理由逕行駁回判決等等,均係源自於當事人未受到充分的程序保障,法律即不苛求當事人負擔責任 的理念,而容許當事人就同一訴訟標的再次的重行起訴。
所以,其實只有涉及本案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的判決,方有既判力,既判力具有積極禁止矛盾(法院不得為與原判決確定事實相歧異的認定)和消極禁止反覆(當事人不得就同一訴訟標的重複起訴)的功能。

既判力的客觀範圍指判決主文中訴訟標的所及的範圍,通常用於判斷執行力的客觀範圍和是否重行起訴(前後訴的訴訟標的同一性的判斷)。

既判力的主觀範圍指判決效力所及的人,也是多用於可以對何人執行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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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312
第一百八十六條(裁定停止之撤銷)
  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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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188
既判力→實質確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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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308
第三百八十條(和解之效力與繼續審判之請求)
  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
  第五百條至第五百零二條及第五百零六條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解釋/判例】釋字第229號*43年台上570*43年台上1075*52年台上500*55年台上2745*56年台抗224*71年台上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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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309
第四百十六條(調解成立之效力與調解無效或撤銷)
  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前項情形,原調解事件之聲請人,得就原調解事件合併起訴或提起反訴,請求法院於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時合併裁判之。並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
  第五百條至第五百零二條及第五百零六條之規定,於第二項情形準用之。
  調解不成立者,法院應付與當事人證明書。
【解釋/判例】58年台上1502【相關法規】§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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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303
第四百條(既判力之客觀範圍)
  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
  主張抵銷之請求,其成立與否經裁判者,以主張抵銷之額為限,有既判力。
【解釋/判例】19年上278*20年上2537*22年上1700*26年渝上1161*27年上1688*30年上8*43年台抗54*47年台上101*50年台上232*51年台上2038*61年台上2835*67年台上4046*68年台抗235*73年台上3292*80年台上2917*67年台上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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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278
§ 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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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063
§400
§380
§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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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610
調解無效: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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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2228
①已確定之法院本案終局判決 ③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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