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有既判力:①已確定之法院本案終局判決 ②法院關於停止訴訟程序的裁定 ③當事人於法院所成立調解 ④當事人成立訴訟上和解
(A)①②③④
(B)①②③
(C)①②④
(D)①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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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2), B(84), C(103), D(2909), E(0) #343792
統計: A(342), B(84), C(103), D(2909), E(0) #343792
詳解 (共 10 筆)
#433579
既判力(又稱實質確定力)的基本理念在於:當事人於訴訟程序進行中,受到嚴密的程序保障,被賦與充分聲明主張及提出證據的機會,耗費了國家及參與訴訟的當事人(原告、被告)許多的人力、物力,基於「禁反言」的誠信原則,對於判決的結果自應負擔一定的自己責任。
相
反的,如果當事人並未受到充分的程序保障,便不應使當事人負擔此項責任,即是不應賦與既判力的效果,所以在訴訟程序中關於訴訟指揮所為的裁定、民訴249
條第1項各款因程序不合法被駁回的裁定、249條第2項的無理由逕行駁回的判決等等,均係源自於當事人未受到充分的程序保障,法律即不苛求當事人負擔責任
的理念,而容許當事人就同一訴訟標的再次的重行起訴。
所以,其實只有涉及本案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的判決,方有既判力,既判力具有積極禁止矛盾(法院不得為與原判決確定事實相歧異的認定)和消極禁止反覆(當事人不得就同一訴訟標的重複起訴)的功能。
既判力的客觀範圍指判決主文中訴訟標的所及的範圍,通常用於判斷執行力的客觀範圍和是否重行起訴(前後訴的訴訟標的同一性的判斷)。
既判力的主觀範圍指判決效力所及的人,也是多用於可以對何人執行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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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312
第一百八十六條(裁定停止之撤銷)
| 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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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188
既判力→實質確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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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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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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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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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278
§ 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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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063
§400
§380
§416
§380
§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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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610
調解無效: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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