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一項不屬於特殊教育法令中的「其他特殊才能優異」?
(A)肢體動作
(B)工具運用
(C)組織
(D)棋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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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2), B(94), C(700), D(38), E(0) #66947

詳解 (共 3 筆)

#132414

其他特殊才能優異,指在肢體動作、工具運用、電腦、

棋藝、牌藝等能力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其鑑定標準

為下列各款項之一:

     1)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技藝競賽表現特別優異者,獲

          前三等獎項者。

     2)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並檢附專長

          才能特質與表現等具體資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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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2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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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8756

本法第四條第六款所稱其他特殊才能資賦優異,指在肢體動
        作、工具運用、資訊、棋藝、牌藝等能力具有卓越潛能或傑
        出表現者。

        前項所定其他特殊才能資賦優異,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
        定:

        一、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技
          藝競賽表現特別優異,獲前三等獎項。

        二、經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並檢附專長才
          能特質與表現卓越或傑出等之具體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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