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一類型的孩子依規定並不需要施以智力測驗?
(A)學術性向資優
(B)智能障礙
(C)學習障礙
(D)一般智能優異。
統計: A(2306), B(33), C(85), D(39), E(0) #431645
詳解 (共 5 筆)
第 二 條 身心障礙學生之鑑定,應採多元評量,依學生個別狀況採取
標準化評量、直接觀察、晤談、醫學檢查等方式,或參考身
心障礙手冊(證明)記載蒐集個案資料,綜合研判之。
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應以標準化評量工具,採多元及多階
段評量,除一般智能及學術性向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外,其
他各類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均不得施以學科(領域)成就
測驗。
第 十六 條 本法第四條第二款所稱學術性向資賦優異,指在語文、數學
、社會科學或自然科學等學術領域,較同年齡者具有卓越潛
能或傑出表現者。
前項所定學術性向資賦優異,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
一:
一、前項任一領域學術性向或成就測驗得分在平均數正二個
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並經專家學者、指導教
師或家長觀察推薦,及檢附專長學科學習特質與表現卓
越或傑出等之具體資料。
二、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有
關學科競賽或展覽活動表現特別優異,獲前三等獎項。
三、參加學術研究單位長期輔導之有關學科研習活動,成就
特別優異,經主辦單位推薦。
四、獨立研究成果優異並刊載於學術性刊物,經專家學者或
指導教師推薦,並檢附具體資料。
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應以標準化評量工具,採多元及多階段評量,除一般智能及學術性向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外,其他各類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均不得施以學科(領域)成就測驗。
*資優六類中,僅有一般智能資賦優異需實施個別智力測驗
| (C) 下列哪些資優學生的鑑定可不採用標準化評量工具? (甲)美術資賦優異 (乙)創造能力資賦優異 (丙)社會科學資賦優異 (丁)一般智能資賦優異 (A)甲乙 (B)丙丁 (C)甲乙丙 (D)乙丙丁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80065
第 3 條 智能障礙
/ 第 10 條 學習障礙
/第 15 條 一般智能資賦優異
/第 16 條 學術性向資賦優異
我按進去那份考卷是給C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