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有關身心障礙 學生的教育需求評估項目,以下何者不包含在內?
(A)學科領域學習
(B)情緒
(C)知覺動作
(D)家庭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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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0), B(206), C(169), D(2397), E(0) #431649
統計: A(200), B(206), C(169), D(2397), E(0) #431649
詳解 (共 6 筆)
#682889
第二十二條
各類身心障礙學生之教育需求評估,應包括健康狀況、感官功能、知覺動作、生活自理、認知、溝通、情緒、社會行為、學科(領域)學習等。
各類資賦優異學生之教育需求評估,應包括健康狀況、認知、溝通、情緒、社會行為、學科(領域)學習、特殊才能、創造力等。
前二項教育需求評估,應依學生之需求選擇必要之評估項目,並於評估報告中註明優弱勢能力,所需之教育安置、評量、環境調整及轉銜輔導等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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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5094
***需求評估:
身障: 健康狀況、認知、溝通、情緒、學科(領域)學習、社會行為、感官功能、知覺動作、生活自理
資優: 健康狀況、認知、溝通、情緒、學科(領域)學習、社會行為、特殊才能、創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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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7979
家庭狀況不是教育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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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9431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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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8465
| 法規名稱: |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02 年 09 月 02 日 |
- 各類身心障礙學生之教育需求評估,應包括健康狀況、感官功能、知覺動作、生活自理、認知、溝通、情緒、社會行為、學科(領域)學習等。
- 各類資賦優異學生之教育需求評估,應包括健康狀況、認知、溝通、情緒、社會行為、學科(領域)學習、特殊才能、創造力等。
- 前二項教育需求評估,應依學生之需求選擇必要之評估項目,並於評估報告中註明優弱勢能力,所需之教育安置、評量、環境調整及轉銜輔導等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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