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特殊教育學校另有規定外,以下哪些屬於學校層級應 設的組織? 甲、課程發展委員會 乙、特殊教育推行委 員會 丙、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丁、特殊 教育諮詢會 戊、特教學生申評會
(A)甲乙
(B)丙丁
(C)甲乙戊
(D)甲乙丁戊。
統計: A(1554), B(9), C(823), D(311), E(0) #431646
詳解 (共 10 筆)
而<<教育部特殊教育諮詢會設置辦法>>中的特殊教育諮詢會是屬於教育部所管轄
特殊教育諮詢會和鑑輔會一樣,都是各級主管機關和教育部皆有設立喔!
甲、課程發展委員會→學校
《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1121218)第 6 條
1. 學校之行政組織,除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外,得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各處(室)等一級單位之下得設組為二級單位。
二、每班置導師一人。
三、 成立課程發展委員會,下設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規模較小學校,得合併設置跨領域課程小組。…
乙、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學校
《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1121210)
第 3 條
學校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及處理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宜,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任務如下:…
丙、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各級主管機關
《特殊教育法》(1120621)第 6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簡稱鑑輔會)…
丁、特殊教育諮詢會→教育部
《教育部特殊教育諮詢會設置辦法》(1121114) 第 2 條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應設特殊教育諮詢會…
戊、特教學生申評會→學校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申訴服務辦法》(原名稱: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1121221)
第 28 條
特殊教育學校以外之各級學校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為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及再申訴案件,應依各該教育階段法規辦理,並由學校就原設立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或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就原設立之再申訴評議委員會中,增聘至少二人與特殊教育需求情況相關之校外特殊教育學者專家、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或其他特殊教育專業人員擔任委員,於評議該案件時始具委員資格,不受原設立規定委員任期及人數上限之限制。
請問是哪條法規呢?
我是參考特殊教育法(102年)
第5條(特殊教育諮詢會之設立)
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應設立特殊教育諮詢會。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以下簡稱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參與諮詢、規劃及推動特殊教育相關事宜。
前項諮詢會成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一項參與諮詢、規劃、推動特殊教育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