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以下有關之敘述何 者正確?
(A)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 4.5%
(B)中央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教 育
(C)中央政府應補助地方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之業務及 設備經費
(D)辦理有關障礙鑑定服務所需之項目及費 用,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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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 B(834), C(321), D(1120), E(0) #431647

詳解 (共 7 筆)

#818699
(A)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 4.5% 
>>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 預算4.5%
  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 5% 

(B)中央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C)中央政府應補助地方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之業務及設備經費 
>>中央政府應補助地方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之人事業務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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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4106

(C)中央政府應補助地方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之人事及 業務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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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2584
第 9 條  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 預算百分之四.五;
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
 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中央政府為均衡地方身心障礙
教育之發展,應補助地方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之人事及業務經費;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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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2244
D選項法條來自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條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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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81462

特殊教育法 (1120621)

第 9 條

  1. 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四.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A)。
  2. 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教育(B)。
  3. 中央政府為均衡地方身心障礙教育之發展,應補助地方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之人事及業務經費(C);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1100120)

第 6 條

  1. 直轄市…鑑定報告。
  2. 前項鑑定報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3. 第一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4. 辦理有關身心障礙鑑定服務必要之診察、診斷或檢查等項目之費用,應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D),並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協調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規範之。
  5. 前項身心障礙鑑定之項目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給付者,應以該保險支應,不得重複申領前項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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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3817
請問(c)怎麼修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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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9477

都在特教法  第9條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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