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學生,何者為我國特殊教育法規定,應加強鑑定與輔導之資賦優異學生?甲、伴隨身心障礙者;乙、社經文化地位不利者;丙、具多元才能者;丁、低成就者。
(A)甲、乙、丙、丁
(B)甲、乙、丁
(C)甲、丙、丁
(D)甲、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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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2), B(233), C(29), D(316), E(0) #394835

詳解 (共 2 筆)

#534912
第41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學校對於身心障礙及社經文化地位不利之資賦優異學生, 應加強鑑定與輔導,並視需要調整評量工具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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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2533
最新修正法規112/06/21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主管機關及學校對於身心障礙及處於離島、偏遠地區,或因經濟、文化或族群致需要協助之資賦優異學生,應加強鑑定與輔導,並視需要調整評量項目、工具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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