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針對各校設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的敘述,何者正確?
(A)特教組長擔任召集人
(B)家長不得參與
(C)可以鑑定特殊兒童
(D)校長擔任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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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0), C(14), D(156), E(0) #356597
統計: A(19), B(0), C(14), D(156), E(0) #356597
詳解 (共 2 筆)
#1257447
召集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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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1552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校長就處室(科)主任代表、普通班教師代表、特殊教育教師代表、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等遴聘之。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前項委員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無法執行職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由校長依前二項規定遴聘適當人員補足其任期。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校長指派具特殊教育專長之主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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