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種情事可解聘停聘不續聘
(A)不能勝任但缺事實
(B)行為不檢有待查證
(C)教學不力有具體事實違反聘約
(D)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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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 B(519), C(9814), D(395), E(0) #72102

詳解 (共 7 筆)

#345507
教師法 第14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八、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九、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十、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十一、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
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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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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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798
選項(C)中「教學不立」應更改為「教學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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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376
?「教學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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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186

推樓上

選項(C)中「教學不立」應更改為「教學不力」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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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859
選項(C)有錯別字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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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3577

立是錯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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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6506
原本題目:何種情事可解聘停聘不續聘(A)...
(共 12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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