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教師法」之規定,教師如有「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之情事者,應經教師評審 委員會委員多少比例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審議通過,始得進行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後續動作?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二
(C)四分之三
(D)五分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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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3), B(7400), C(174), D(23), E(0) #59210
統計: A(693), B(7400), C(174), D(23), E(0) #59210
詳解 (共 10 筆)
#866055
已經改成2/3出席和2/3決議囉! 就是都改成三分之二了! 沒有過半數的規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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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936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
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八、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九、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十、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十一、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
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
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師有前項第七款或第九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
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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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454
開除:2/3出席,1/2投票通過
要聘用2/3出席,2/3投票通過
要聘用2/3出席,2/3投票通過
所以這是進去容易離開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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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938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 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其有第十三款 規定之情事,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 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核准。
附上教師法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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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8982
出席因法規更改,請修改題目為: [ 三分之二 ]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之審議通過。[答案更改] 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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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5516
進去難離開也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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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423
是進去難離開容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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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599
是阿是ㄚ 辛苦的進去 卻很容易被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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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568
樓上的老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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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425
樓上說反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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