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之規定,該委員會之委員總額及委員選(推)舉方 式,應由下列何者議決之?
(A)校務會議
(B)學校校長
(C)地方教育審議委員會會議
(D)學校所屬之教育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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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29), B(87), C(372), D(589), E(0) #59206

詳解 (共 1 筆)

#668672

  本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九人,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當然委員:包括校長、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各一人。校長因故出缺時,以代理校長為當然委員;學校尚未成立教師會者,不置教師會代表。

二、選舉委員:由全體教師選(推)舉之。

本會委員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但教師之員額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二款之委員選(推)舉時,得選(推)舉候補委員若干人,於當選委員因故不能擔任時依序遞補之。

無候補委員遞補時,應即辦理補選(推)舉。

本會委員之總額及委員選(推)舉之方式,由校務會議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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