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國內特教法規,下列有關發展遲緩的敘述,何者正確?
(A) 發展遲緩適用於學前至國小低年級兒童
(B) 發展遲緩包含障礙類別可確定的幼兒
(C) 鑑定應依兒童發展及養育環境評估等資料綜合研判
(D) 鑑定基準為發展商數75以下或未達平均數負1.5個標準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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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 B(38), C(728), D(30), E(0) #431225

詳解 (共 3 筆)

#1585419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修正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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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0213
本法第三條第十二款所稱發展遲緩,指未滿六歲之兒童,因生理、心理或
社會環境因素,在知覺、認知、動作、溝通、社會情緒或自理能力等方面
之發展較同年齡者顯著遲緩,且其障礙類別無法確定者。
前項所定發展遲緩,其鑑定依兒童發展及養育環境評估等資料,綜合研判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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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2810
原本題目:依據國內特教法規,下列有關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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