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中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應以對其已為身體之拘束為前提,始得予以羈押,此稱之為:
(A)無罪推定原則
(B)羈押法定原則
(C)米蘭達告知
(D)拘提逮捕前置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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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664), C(82), D(2583), E(0) #344455
統計: A(28), B(664), C(82), D(2583), E(0) #344455
詳解 (共 8 筆)
#522583
61
0
#647028
拘提逮捕前置主義:
第二二九條第三項: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未經拘提或逮捕者,不得解送。
21
0
#779828
偵查中+ C8, 229III, 228IV+雙重審查(是否合法拘捕&拘捕事由與羈押事由是否相同)
10
0
#779829
拘捕前置原則:
偵查中+ C8, 229III, 228IV+雙重審查 (是否合法拘捕&拘捕事由與羈押事由是否相同)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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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6628
米蘭達告知:告知嫌疑人他們所享有的沉默權
羈押法定原則: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 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羈押庭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 在偵查中延長羈押期間,應由檢察官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5日前聲請法院裁定。 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2月,以延長1次為限。
5
0
#433789
答案是D
1F是在解說何謂米蘭達權利
5
0
#4135266
(A)無罪推定原則(X)
(B)羈押法定原則(X)
(C)米蘭達告知(X)
(D)拘提逮捕前置主義(O)
刑事訴訟法 第 228 條 (偵查之發動)
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前項偵查,檢察官得限期命檢察事務官、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或第二百三十一條之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並提出報告。必要時,得將相關卷證一併發交。
實施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
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者,檢察官於訊問後,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但認有羈押之必要者,得予逮捕,並將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告知被告後,聲請法院羈押之。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之規定於本項之情形準用之。
(B)羈押法定原則(X)
(C)米蘭達告知(X)
(D)拘提逮捕前置主義(O)
刑事訴訟法 第 228 條 (偵查之發動)
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前項偵查,檢察官得限期命檢察事務官、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或第二百三十一條之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並提出報告。必要時,得將相關卷證一併發交。
實施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
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者,檢察官於訊問後,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但認有羈押之必要者,得予逮捕,並將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告知被告後,聲請法院羈押之。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之規定於本項之情形準用之。
刑事訴訟法 第 229 條 (協助檢察官偵查之司法警察官)
下列各員,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司法警察官,有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之職權:
一、警政署署長、警察局局長或警察總隊總隊長。
二、憲兵隊長官。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相當於前二款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
前項司法警察官,應將調查之結果,移送該管檢察官;如接受被拘提或逮捕之犯罪嫌疑人,除有特別規定外,應解送該管檢察官。但檢察官命其解送者,應即解送。
下列各員,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司法警察官,有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之職權:
一、警政署署長、警察局局長或警察總隊總隊長。
二、憲兵隊長官。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相當於前二款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
前項司法警察官,應將調查之結果,移送該管檢察官;如接受被拘提或逮捕之犯罪嫌疑人,除有特別規定外,應解送該管檢察官。但檢察官命其解送者,應即解送。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未經拘提或逮捕者,不得解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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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3477
偵查中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應以對其已為身體之拘束為前提,始得予以羈押,此稱之為:
(A) 無罪推定原則
(B) 羈押法定原則
(C) 米蘭達告知
(D) 拘提逮捕前置主義
解在文字意義
應~~~已為身體之拘束 為前提==
=====拘提逮捕 前置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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