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無罪推定原則及罪疑唯輕原則之比較,何者有誤?
(A)二者皆為法治國下之證據原則
(B)二者皆適用於事實領域之疑問
(C)前者適用偵查程序;後者不適用
(D)二者皆適用於法律問題之疑問
統計: A(120), B(141), C(706), D(838), E(0) #344458
詳解 (共 10 筆)
<無罪推定原則>及<罪疑唯輕原則>之比較:
(A)二者皆為法治國下之證據原則
(B)二者皆適用於事實領域之疑問
(C)<無罪推定原則>適用偵查程序;<罪疑唯輕原則>適用~審判程序~~[因為涉及論罪,只有法官才有權限依罪疑惟輕原則來判斷]
(D)二者皆適用於法律問題之疑問~錯誤
D選項錯誤的地方:答: 適用法律問題的疑問~應該只有<罪疑唯輕原則>才適用;
<無罪推定原則>是刑訴法證據的通則,不屬於法律問題之疑問
| 無罪推定原則 | 罪疑唯輕原則 |
內涵 |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刑訴法§154) | 關於實體犯罪事實之認定,法院若已窮盡證據方法而無法證明時,應為對於被告有利之認定。 |
支配範圍 | 偵查、起訴及審判各階段 | 法院依法調查證據並於證據評價結束之後,方有適用 |
事實領域的疑問 | 適用 | 適用 |
法律領域的疑問 | 不適用 | 適用 |
又「無罪推定原則」與「罪疑唯輕原則」固屬息息相關,惟「無罪推定原則」適用於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前之所有程序(包括偵查、起訴及審判各階段),故即便是檢察官,其於辦案時亦應嚴守無罪推定原則,對公平正義之維護或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之事項,皆應詳加蒐證及調查,以避免侵害人權。至「罪疑唯輕原則」則是在法院依法調查證據並於證據評價結束之後,方有適用,其存在之內涵並非在指導法官如何評價證據之證明力,而係在指導法官於未能形成心證之確信時,應如何判決之裁判法則,二者仍有不同。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128號刑事判決
請改為D
6樓貼的網址後段
所謂「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其中包括了不少內涵。首先,無罪推定原則僅適用在審判程序,不包括偵查程序,偵查中檢察官雖然也有中立義務(刑事訴訟法第2條),但是畢竟檢察官站在被告的對立面,所以往往著重於調查對被告不利的證據。現行刑事訴訟法採取「修正的當事人進行主義」,強調藉由雙方當事人,也就是原告(也就是檢察官)和被告(有時包括辯護人)進行訴訟活動,而法官站在中立第三人的立場,藉由觀察檢察官和被告的攻擊防禦,而作成判決。因此,無罪推定原則,是要求法官在審判程序中,保持公正的態度,去檢視整個訴訟流程。無罪推定原則,也要求負責國家刑罰權追訴的檢察官,負擔起證明被告犯罪的責任,這是因為檢察官是國家刑罰權的發動者,具有強大的國家資源作為其後盾。也就是說,被告在刑事訴訟程序中,並沒有被要求提出證明自己無罪的責任(無自證無罪之義務),並且也可以行使刑事訴訟法第95條的緘默權。
無罪推定原則包含偵查中
| (C) 應該是錯的吧!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7281 節錄: |
| 所謂「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其中包括了不少內涵。首先,無罪推定原則僅適用在審判程序,不包括偵查程序,偵查中檢察官雖然也有中立義務(刑事訴訟法第2條),但是畢竟檢察官站在被告的對立面,所以往往著重於調查對被告不利的證據。現行刑事訴訟法採取「修正的當事人進行主義」,強調藉由雙方當事人,也就是原告(也就是檢察官)和被告(有時包括辯護人)進行訴訟活動,而法官站在中立第三人的立場,藉由觀察檢察官和被告的攻擊防禦,而作成判決。因此,無罪推定原則,是要求法官在審判程序中,保持公正的態度,去檢視整個訴訟流程。無罪推定原則,也要求負責國家刑罰權追訴的檢察官,負擔起證明被告犯罪的責任,這是因為檢察官是國家刑罰權的發動者,具有強大的國家資源作為其後盾。 也就是說,在我國改良式(修正的)當事人進行主義之下,檢察官負有證明被告犯罪的責任,並與被告立於對等的角色,而法官為公正之第三人,判斷被告有罪與否。是故法官在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之前,應推定被告無罪,受無罪推定之拘束;但檢察官為證明被告有罪,並與被告立於平等的地位並不受無罪推定之拘束,所以無罪推定應適用於審判中,不適用於偵查中。 |
d 適用於事實問題之疑問?
C 檢察官 不能下判決 罪疑唯輕好像在講用法須在事實確定 再下有罪科刑判決
有疑問就不該下有罪判決? 個人猜想~
答案應為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