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處分之形式確定力與實質確定力之時點:
(A)視情況而定
(B)相隔一到三年
(C)同時產生
(D)選項皆非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77), B(241), C(1913), D(292), E(0) #344453
統計: A(277), B(241), C(1913), D(292), E(0) #344453
詳解 (共 3 筆)
#898294
(一) 形式確定力:不得依再議程序去聲明不服時所產生之效力,亦即於再議方法時,該不起訴處分即告確定,此時所生之效力即稱為形式的確定力。
(二) 實質的確定力:得否禁止再行起訴之效力,即為實質確定力之問題。
(二) 實質的確定力:得否禁止再行起訴之效力,即為實質確定力之問題。
63
0
#1126867
補充((其實本題很難ㄟ))
形式確定力:指不起訴處分一經作成確定後,即具有形式確定力,不得聲請再議。
唯欠缺形式訴訟條件所為之不起訴處分,僅具有形式確定力不具實質確定力。
如刑訴252條
第5款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第6款 被告死亡者
第7款 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及255條第一項因其他法定事由作成之不起訴處分
一但具備訴訟條件仍得再行起訴
實質確定力:
(1)欠缺實體訴訟條件所為,
如第252條
第1款 判決確定
第2款 時效完成
第3款 曾經大赦
第4款 犯罪後法律已廢止其刑罰
(2)欠缺實體條件
如第252條
第7款 對被告無審判權(實體形式皆有)
第8款 行為不罰
第9款 應免除其刑
第10款 犯罪嫌移不足者
皆具實質及形式確定力,原則上不得再行起訴,例外,依刑訴260條規範得再行起訴。
總結~~認真說來本題其實應該算有爭議的
麻煩高手指點一下,感恩
3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