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數罪案件之上訴範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上訴人聲明一部上訴,他部因屬有關係部份故仍視為上訴
(B)上訴聲明一部上訴,則僅一部上訴
(C)上訴人聲明一部上訴,執行刑不得視為已上訴
(D)上訴人未聲明一部上訴,則以一部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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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49), B(1136), C(58), D(56), E(0) #344461

詳解 (共 10 筆)

#531016

我自己的理解是

第一項: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這是指數罪數案,可以針對其中的一罪或一案提起上訴
第二項: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指就一罪或一案上訴,有關係的部分(如執行刑),視為亦以上訴 (但必須符合單一性案件,均有罪跟均具備訴追條件三要件)
 
所以A選項是在指第一項數罪數案的情形, 如只聲明一部上訴,那就是僅聲明的部分提出上訴囉~

有錯誤的話,請更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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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052
第三百四十八條   (上訴範圍 ) ...
(共 8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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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7102
7F 沒錯

要看348第2項,但法條沒有解釋,得進一步看通說,
其見解包括:

(一)罪、刑與保安處分:
      例如第二審認第一審判決處刑不當於已撤銷改判者,依罪刑不可分之原則,應將罪名一併撤銷。
      又如竊盜犯經第一身判決諭知保安處分不當,應將罪、刑與保安處分一併撤銷改判。
ㅤㅤ
-假設原本竊盜兩年,上訴後改判強盜六年(上訴時罪名刑度都可能變,所以當然要一起上訴)     

(二)其刑之執行部分:
       對於數罪中之一罪上訴者,刑之執行部分亦為有關係之部分
 
-原執行刑9年,上訴後其中一罪加重或減輕,就會連帶影響
 
(三)主刑與從刑。

(四)緩刑與犯罪、科刑。

(五)刑之量定與犯罪:
      以量刑輕重提起上訴者,應視為認定之事實與科刑部分均上訴。唯學者有不同意見,認為免訴訟浪費,允宜單就科刑部分上訴。

(六)執行刑與宣告刑:
      對於數罪併罰案件,對判決所定應執行刑表示不符者,其效力及於所有宣告之罪刑。

(七)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及科刑:
      以認定事實為不當而上訴者,於適用法律及科刑均有關係,視為一併上訴。

(八)就實質上及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一不上訴者,如與其他部分具有審判不可分之關係,視為已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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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7936
(A)上訴人聲明一部上訴,他部因屬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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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895
第 348 條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 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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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3157

注意!法條110年6月16日已更新!

但是答案應該不受影響~

再請各位摩友幫忙看看

刑事訴訟法 第 348 條

1. 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

2. 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
3.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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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3687
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
(共 3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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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3166

區別在有沒有 :  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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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656
對於選項(A)我也是不太了解...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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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5842
(A)上訴人聲明一部上訴,他部因屬有關係部份故仍視為上訴(X;非所有他部均有關係部份)
(B)上訴聲明一部上訴,則僅一部上訴(O;「聲明」一部)
(C)上訴人聲明一部上訴,執行刑不得視為已上訴(X;其有關係之部分,原則視為亦已上訴,例外: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D)上訴人未聲明一部上訴,則以一部上訴(X;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

刑事訴訟法 第 348 條 (上訴範圍)
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
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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