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不得以書面審理(不經言詞辯論)而判決?
(A)第一審有期徒刑判決
(B)協商判決
(C)為受判決人利益聲請再審,受判決人已死亡者
(D)非常上訴判決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292), B(223), C(227), D(350), E(0) #344451
統計: A(2292), B(223), C(227), D(350), E(0) #344451
詳解 (共 7 筆)
#430599
(B)
| 第 455-4 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協商判決:
一、有前條第二項之撤銷合意或撤回協商聲請者。
二、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三、協商之合意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者。
四、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
。
五、法院認定之事實顯與協商合意之事實不符者。
六、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七、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
除有前項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法院應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
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罰金為限。
當事人如有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合意,法院應記
載於筆錄或判決書內。
法院依協商範圍為判決時,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並
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
45
2
#663210
第六編 非常上訴
第四百四十四條 (言詞審理之例外 )
第四百四十四條 (言詞審理之例外 )
| 非常上訴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34
0
#530451
第437條(言詞審理之例外)
受判決人已死亡者,為其利益聲請再審之案件,應不行言詞辯論,由檢察官或自訴人以書狀陳述意見後,即行判決。但自訴人已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三十二條規定得為承受訴訟之人於一個月內聲請法院承受訴訟;如無承受訴訟之人或逾期不為承受者,法院得逕行判決,或通知檢察官陳述意見。
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之案件,受判決人於再審判決前死亡者,準用前項規定。
依前二項規定所為之判決,不得上訴。
32
0
#3163860
下列何者不得以書面審理(不經言詞辯論)而判決? =>何者得應經言詞辯論?
(A)第一審有期徒刑判決
(B)協商判決
第 455-4 條
ii除有前項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法院應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當事人如有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
(C)為受判決人利益聲請再審,受判決人已死亡者
第 437 條
受判決人已死亡者,為其利益聲請再審之案件,應不行言詞辯論,由檢察官或自訴人以書狀陳述意見後,即行判決。
(D)非常上訴判決
第 444 條
非常上訴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17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