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隊隊員於查察非法僱用大陸地區人民案件時,於專勤隊內取得雇主之自白筆錄,但雇主於法院審理時翻供,稱該筆錄乃隊員自行製作並因自己受脅迫不得已而簽字。有關該自白筆錄是否具有證據能力之問題,下列所述何者為真?
(A)若雇主無法證明隊員脅迫,則應認其具有證據能力
(B)法院應勘驗專勤隊所移送偵訊時之錄音錄影等證據調查後,決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
(C)該筆錄為傳聞證據,不具證據能力
(D)為防止刑求逼供,法院應逕行認定自白筆錄不具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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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7), B(3807), C(255), D(126), E(0) #396043
統計: A(167), B(3807), C(255), D(126), E(0) #396043
詳解 (共 5 筆)
#615722
| 第 156 條 |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 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 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 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 之方法。 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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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2408
比較
被告於審判中,抗辯其於先前警詢中之自白係遭警刑求所為,依法不得作為證據。法院應如何處理?
(A)依自由心證原則嚴格判斷該自白內容之真偽 (B)依職權調查是否果有刑求逼供之事
(C)命被告舉出遭警刑求之證據後謹慎判斷 (D)命檢察官舉證證明該自白係出於自由意志,未遭刑求
公職◆刑事訴訟法- 103 年 - 103司法人員五等考試-刑事#17278答案:D
刑事訴訟法156條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
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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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4952
刑事訴訟法 第 100-1 條
I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
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
II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前項但書情形外
,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
III第一項錄音、錄影資料之保管方法,分別由司法院、行政院定之。第 100-1 條
IV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
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
V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前項但書情形外
,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
VI第一項錄音、錄影資料之保管方法,分別由司法院、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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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877
| 第 89 條 | 入出國及移民署所屬辦理入出國及移民業務之薦任職或相當薦任職以上人 員,於執行非法入出國及移民犯罪調查職務時,分別視同刑事訴訟法第二 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其委任職或相當委任職人員, 視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司法警察。 |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8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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