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權對於國家之侵害行為,要求其「不作為」之功能,稱為:
(A)防禦權功能
(B)程序保障功能
(C)保護義務功能
(D)制度性保障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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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25), B(114), C(354), D(368), E(0) #198128

詳解 (共 5 筆)

#731712

A)防禦權功能:消極之地位,即「平等權」和「自由權」。其認為當人民處於消極的地位時,人民會要求排除國家統治權之支配與干預,或要求國家不作為,也就是發揮防禦權的功能

B)保護義務功能:被動之地位,即「義務」。

C)程序保障功能:積極之地位,即「受益權」。

D)制度保障功能:主動之地位,即「參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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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581
先轉貼一下http://tw.myblog.yahoo.com/andwer1972.tw/article?mid=27304&sc=1

也許把題目理解成>>要求國家對侵害基本權採取不作為之功能<<會比較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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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6798
文 / 陳朝建教授
【台灣法律網】



憲法賦予人民基本權利,「國家的義務」:

(一)防禦權的功能(消極的作用):最主要、最傳統的人權功能,如自由權即是用以抵禦公權力侵犯的基本權。

(二)保護請求權的功能:請求國家保護人民免於第三人(行政、立法、任意第三人甚或其他國家)的侵害。在此,即產生「基本權利對第三人效力的問題」。肯定說(憲法是民法的上位規範、憲法可以作為人民保護的法律依據、法治國家的法官可以依法獨立審判)vs.否定說(民法可以主張「私法自治」、民法條款如誠信原則.公序良俗等即可被援引、法治國家並非法官國家)à折衷說(單純的民事行為,憲法則不介入,但與基本權有關的權利保護,憲法則介入之)。同理,基本權利對國庫行為的效力亦同,但學界通說認為基本權利對國庫行為之種類不同,其拘束力有不同的效果(1.對於單純的國庫營利行為僅適用民法,憲法基本權利之主張對之不生效力,若人民權利受侵害亦僅可提起民事訴訟;2.對於行政輔助行為(如購買公物),原則上仍適用民法的誠信原則、公序良俗,唯已有憲法上平等原則之適用,避免國家藉由強大的經濟實力使相對人民居於弱勢(即可間接適用);3.對於公法遁入私法的行政行為給付行政,則可完全適用憲法上之基本權利主張之)。

(三)給付請求權的功能(積極的功能):請求國家對人民為一定的金錢、勞務或實物之給付。不過,該項給付往往是有限度的給付—維持人民的最低生活限度,以及試圖增進人民福利,但同時又須避免福利國家的財政危機。

(四)分享權的功能:此係基於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產生,有別於給付請求(人民經請求後從無到有),分享權是人民經請求後可以「在”有”之中進行分配」,如人民要求城鄉教育資源的平等;如地方政府要求中央政府運用「補助款」、「協助金」等統籌分配方式,平衡城鄉財政差距亦同。

(五)參加國家統治權發動的功能(主動作用):人民依法享有參與國家政治意思之決定權與政治意見之形成權,因此舉凡選舉、集會、結社、服公職之權等均亦屬之。

(六)制度性保障的功能:所謂的「制度性保障」係要求國家將人權保障、必要的政治制度、社會制度等當作是一個重要事項,以憲法委託的方式形成之、保護之。如:大學自治、地方自治等即是著名的例證,此時此刻,國家僅能以「輔助性的角色」介入這些大學自治、地方自治的爭議或所發生的難題。

(七)客觀價值秩序(objective Wertentscheidung)的功能:有別於防禦權、給付請求權等主觀公法上的基本權利,客觀價值秩序的重心在於「人性尊嚴」與「人格權」的保護。該種理論假定人權的不可侵犯性,以及須被義無反顧地保護,例如德國憲法法院即因此認為德國刑法上之「禁止墮胎」即符合憲法對胎兒人性尊嚴與人格權的保護,並非違憲,反係屬於憲法保障的範疇,而成為即將為人父母者的義務與國家因此負有監督的義務。再者,像是「環境權」晚近以來也漸被認為是人性尊嚴、人格權的延伸(因可以使人類的生活環境更好),它就被認定為至少有「客觀價值秩序」功能,遂使環境保護成為人民與政府的社會職務之一。

(八)程序權或程序保障的功能:立憲主義假定「正當法律程序愈完備,當事人的人權所受之侵害愈小」。因此,如美國的環境影響評估法即規定政府、民間從事大型開發計劃案時,必須經過公聽的程序(聽證裁決的程序,我國亦同)。再者,如像是憲法第八條的正當法律程序條款的存在目的也是藉以完備人權保障。

(九)權利救濟請求權的功能:基於「ubi ius, ibi remedium」之法理,人民依法享有在權利遭受侵害後的救濟權利,但依法須向有權機關與司法機關為之。如行政訴願係向行政機關為之,各種訴訟則向法院為之。

(十)損害賠償與損失補償的功能:此係基於憲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人民依法有向國家提起國家賠償的權利,以及要求損失補償的權利。

當然,從上述的基本權利之功能,亦可因此論及「國家的義務」,如:國家有對人權尊重的義務,有義務停止、限制對人權的侵害。國家對人民有給付義務的存在。國家有義務進行各種財政資源重分配的義務。國家有保護人民免於第三者侵害的義務。國家有義務提供定期的國會改選及各種參政機會於人民(晚近,如公民投票即已興盛)。國家有義務提供正當法律程序的保障。國家有義務設計及定位出人權保障、制度保障的核心領域為何。國家有義務提供法律救濟途徑的正常管道,避免公民不服從現象的產生。國家有義務對人民造成的侵害或損害賠償或補償。其他:如國家有義務依照立憲主義「人性尊嚴」的保障,劃定客觀價值秩序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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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禦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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