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會議今年(2011)作出釋字第684號指出:
(A)學校處分學生的最高指導原則
(B)加速學生自治能力的培養
(C)明文保障學生權益受侵害時可循行政訴訟控告學校
(D)以上均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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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1), B(359), C(4249), D(754), E(0) #219877
統計: A(481), B(359), C(4249), D(754), E(0) #219877
詳解 (共 1 筆)
#30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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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 |
釋字第 684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6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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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公布日期 |
民國 100年1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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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爭點 |
大學所為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主張權利受侵害之學生得否提起行政爭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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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文 |
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在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應予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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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書 |
人民之訴願權及訴訟權為憲法第十六條所保障。人民於其權利遭受公權力侵害時,得循法定程序提起行政爭訟,俾其權利獲得適當之救濟(本院釋字第四一八號、第六六七號解釋參照),而此項救濟權利,不得僅因身分之不同而予以剝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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