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會議今年(2011)作出釋字第684號指出:
(A)學校處分學生的最高指導原則
(B)加速學生自治能力的培養
(C)明文保障學生權益受侵害時可循行政訴訟控告學校
(D)以上均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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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1), B(359), C(4249), D(754), E(0) #219877

詳解 (共 1 筆)

#302148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84  (J.Y.Interpretation No. 684)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100117

解釋爭點

大學所為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主張權利受侵害之學生得否提起行政爭訟?

解釋文

       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在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應予變更。

理由書

        人民之訴願權及訴訟權為憲法第十六條所保障。人民於其權利遭受公權力侵害時,得循法定程序提起行政爭訟,俾其權利獲得適當之救濟(本院釋字第四一八號、第六六七號解釋參照),而此項救濟權利,不得僅因身分之不同而予以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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