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稚園行政事務之處理,當案情內容複雜、牽涉較廣時,簽、稿的擬辦方式應為
(A)簽稿併陳
(B)先稿後簽
(C)以稿代簽
(D)先簽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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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5), B(588), C(144), D(1212), E(0) #224036

詳解 (共 3 筆)

#247431
(一) 簽稿之一般原則:
1、性質:
(1) 為處理公務表達意見,以供上級瞭解案情、並作抉擇之依據,分為下列2種:
甲、機關內部單位簽辦案件:依分層授權規定核決,簽末不必敘明陳某某長官字樣。
乙、下級機關首長對直屬上級機關首長之「簽」,文末得用敬陳○○長官字樣。
(2) 「稿」為公文之草本,依各機關規定程序核判後發出。
2、擬辦方式:
(1) 先簽後稿
甲、制定、訂定、修正、廢止法令案件。
乙、有關政策性或重大興革案件。
丙、牽涉較廣,會商未獲結論案件。
丁、擬提決策會議討論案件。
戊、重要人事案件。
己、其他性質重要必須先行簽請核定案件。
(2) 簽稿併陳
甲、文稿內容須另為說明或對以往處理情形須酌加析述之案件。
乙、依法准駁,但案情特殊須加說明之案件。
丙、須限時辦發不及先行請示之案件。
(3) 以稿代簽:為一般案情簡單,或例行承轉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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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109
謝謝你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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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067
謝謝徐小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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