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接受聘任後,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哪種維護自己權利的作為?
(A)訴願
(B)抗議
(C)申復
(D)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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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3), B(5), C(45), D(864), E(0) #441566
統計: A(143), B(5), C(45), D(864), E(0) #441566
詳解 (共 4 筆)
#983115
如果會改變身分,例如原本是教師變成平民→訴願 行政訴訟。
如果影響工作上的事→申訴。
如果影響工作上的事→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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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770
第九章 申訴及訴訟
第二十九條
教師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其權益者,得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該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及教育學者,且未兼行政教師不得少於總額的三分之二,但有關委員本校之申訴案件,於調查及訴訟期間,該委員應予迴避;其組織及評議準則由教育部定之。
第二十九條
教師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其權益者,得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該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及教育學者,且未兼行政教師不得少於總額的三分之二,但有關委員本校之申訴案件,於調查及訴訟期間,該委員應予迴避;其組織及評議準則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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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771
第三十一條
教師申訴之程序分申訴及再申訴二級。 教師不服申訴決定者,得提起再申訴。學校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服申訴決定者亦同。
教師申訴之程序分申訴及再申訴二級。 教師不服申訴決定者,得提起再申訴。學校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服申訴決定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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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4083
【教師法】
教師對學校或主管機關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再申訴。(若不服則再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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