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縣(市)學前教育、各級學校教育及社會教育之興辦及管理」等自治事項之具體規定,其法源基礎為何?
(A)教育基本法
(B)國民教育法
(C)社會教育法
(D)地方制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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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3), B(520), C(168), D(622), E(0) #59203

詳解 (共 3 筆)

#27860
有關地方政府教育權限之規定,依地方制度法第二條以及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縣(市)關於教育文化及體育事項如下:
一、縣(市)學前教育、各級學校教育及社會教育之興辦及管理。
二、縣(市)藝文活動。
三、縣(市)體育活動。
四、縣(市)文化資產保存。
五、縣(市)禮儀民俗及文獻。
六、縣(市)社會教育、體育與文化機構之設置、營運及管理。
 以上皆屬於地方自治事項,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
則地方政府可依地方制度法依其自治事項自行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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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的自治事項....地方制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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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學前教育、各級學校教育及社會教育之興辦及管理」等自治事項之具體規定,其法源基礎---地方制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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