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善有善報,惡有惡報」的原則,對違反法紀約束條文者加以懲罰是屬於何者?
(A)報復性懲罰
(B)懲戒性懲罰
(C)感化性懲罰
(D)恕道性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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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2), B(67), C(5), D(13), E(0) #80951

詳解 (共 3 筆)

#46705


1. 報復原理:倫理學裡的直觀論(Intuitionism)者在定義上視「懲罰」為報復之舉(retributive action)。在這一個名詞之中,必含有痛苦或不快。痛苦或不快乃是犯錯的結果。在道德的適應上,他們認為凡犯錯者應科之以痛苦。因此,報復性懲罰乃是根據因果報應而施行的一種懲罰,對犯過或違規者,施以報復,使其身心都感到折磨、痛苦、或不安。所謂「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就是此道理。此一論點的缺點,是惡行無法絕對客觀量化,而施以應得的痛苦報復。

2. 懲戒原理:此理念與報復原理相似,唯實施的動機稍有不同。前者重在報復,後者強調嚇阻的功能與懲戒的作用。可以說是「殺雞儆猴,懲一儆百」的原理應用。

3. 感化原理:教育重在改善及補弊的功能,學生犯了過錯,不是施以嚴厲的懲罰,而是應著重安排補過與贖罪的機會,使其重新學做人。對於犯錯的人,多少要限制其自由或權利,俟其改過遷善之後,才恢復其自由或權利。此為「頑石點頭,孺子可教」之原理。

4. 恕道原理:基於公平對待的概念,其懲罰動機完全出於教育的設想,把學生當人看,對事不對人,尊重學生的人格尊嚴,即使學生犯了錯,也仍是人。能從多方面查明犯過的內外在因素,而能寬恕其罪過,設法使其改過遷善,才是合於教育的常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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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5506
初次偷竊的學生,教師多方交叉比對,查證該生家貧且初犯,並有明顯悔意,教師以勞動服務等方式來讓該生有彌補過錯的機會。(恕道性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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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628
善有善報 惡有惡報 報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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