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令規定,有關轉銜服務,學齡前安置機構應於完成轉銜後幾週內,將相關轉銜資料送安置就讀學校?
(A) 一週
(B) 兩週
(C) 三週
(D) 四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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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9), B(1050), C(21), D(224), E(0) #218536
統計: A(129), B(1050), C(21), D(224), E(0) #218536
詳解 (共 5 筆)
#625456
第五條 發展遲緩兒童進入學前教育場所之轉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
發展遲緩兒童通報轉介中心通報之人數,規劃安置場所。
各發展遲緩兒童通報轉介中心依前條規定於轉介前一個月召開轉銜會議
,邀請擬安置場所及相關人員參加,依會議決議內容至通報網填寫轉銜服
務資料,並於安置確定後二星期內,將轉銜服務資料移送安置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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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188
民國 99 年 07 月 15 日
| 第 5 條 | 發展遲緩兒童進入學前教育場所之轉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 發展遲緩兒童通報轉介中心通報之人數,規劃安置場所。 各發展遲緩兒童通報轉介中心應依前條規定於轉介前一個月召開轉銜會議 ,邀請擬安置場所及相關人員參加,依會議決議內容至通報網填寫轉銜服 務資料,並於安置確定後二星期內,將轉銜服務資料移送安置場所。 前項安置場所於兒童報到後一個月內,視需要依接收之轉銜服務資料,召 開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邀請相關人員及家長參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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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143
上述的法規在101年9月12日已經廢/停了
現在的是「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計畫實施辦法」
102年3月18日公(發)布
敘述上有不同,但是轉銜的內容和時間是一樣的
| 第 4 條 | 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機關(構)、學校或其他場所(以
下簡稱轉出單位),除另有規定外,應於身心障礙者生涯階段轉銜前一個
月邀請轉銜後生涯階段之機關(構)、學校或其他場所(以下簡稱轉入單
位)、身心障礙者本人、其家人及相關人員,召開轉銜會議確定轉銜服務
計畫,並填具轉銜通報表通報所屬轉銜窗口。
前項轉銜服務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身心障礙者基本資料。
二、轉銜原因。
三、各階段專業服務資料。
四、家庭輔導計畫。
五、個案身心狀況及需求評估。
六、個案能力分析。
七、未來服務建議方案。
八、轉銜服務準備事項。
九、受理轉銜單位。
十、其他特殊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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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5 條 | 轉出單位依前條規定辦理轉銜服務,應將轉銜服務計畫,於轉銜會議後十
四日內送達轉入單位。
轉入單位應於轉銜後十四日內,將受案情況填具轉銜通報回覆表,通報所
屬轉銜窗口,該轉銜窗口並應即通知轉出單位轉銜服務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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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6 條 | 身心障礙者經轉銜服務完成後,轉出單位應持續追蹤六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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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75
法規依據: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服務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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