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及其他證據,認為被告犯行明確而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法院為下列何種判決時,應變更為通常程序使得判決?
(A) 無罪
(B) 拘役
(C) 罰金
(D) 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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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45), B(153), C(45), D(632), E(0) #320008
統計: A(1845), B(153), C(45), D(632), E(0) #320008
詳解 (共 9 筆)
#268648
第452條
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第451-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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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790
個人的感想是:簡易判決處刑是足認被告犯罪時,經檢察官聲請,才進行的程序。所以說,一般就是要做有罪之判決。如果要改用審判程序,那麼大概就是要有其他原因,例如:無罪、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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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3891
第 七 編 簡易程序 | |||
|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D) 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B) 拘役或罰金(C) 罰金為限。 | |||
也可以用刪去法 => 沒有 (A) 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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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953
~簡易判決的要件為科刑有罪 ==>所以無罪判決需回歸通常審判程序才能下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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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0532
檢察官審酌案件情節,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應即以書面為聲請。
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於前項聲請準用之。
第一項聲請,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
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得請求檢察官為第一項之聲請。
前條第一項之案件,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得向檢察官表示願受科刑之範
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檢察官同意者,應記明筆錄,並即以被告之表
示為基礎,向法院求刑或為緩刑宣告之請求。
檢察官為前項之求刑或請求前,得徵詢被害人之意見,並斟酌情形,經被
害人同意,命被告為左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
被告自白犯罪未為第一項之表示者,在審判中得向法院為之,檢察官亦得
依被告之表示向法院求刑或請求為緩刑之宣告。
第一項及前項情形,法院應於檢察官求刑或緩刑宣告請求之範圍內為判決
,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被告所犯之罪不合第四百四十九條所定得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者。
二、法院認定之犯罪事實顯然與檢察官據以求處罪刑之事實不符,或於審
判中發現其他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足認檢察官之求刑顯不適當者
。
三、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
。
四、檢察官之請求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者。
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
四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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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647
第451-1條第4項
第一項及前項情形,法院應於檢察官求刑或緩刑宣告請求之範圍內為判決,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被告所犯之罪不合第四百四十九條所定得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者。
二、法院認定之犯罪事實顯然與檢察官據以求處罪刑之事實不符,或於審判中發現其他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足認檢察官之求刑顯不適當者。
三、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 無罪 、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
四、檢察官之請求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者。
第一項及前項情形,法院應於檢察官求刑或緩刑宣告請求之範圍內為判決,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被告所犯之罪不合第四百四十九條所定得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者。
二、法院認定之犯罪事實顯然與檢察官據以求處罪刑之事實不符,或於審判中發現其他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足認檢察官之求刑顯不適當者。
三、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 無罪 、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
四、檢察官之請求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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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743
變更為通常程序使得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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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225
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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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664
明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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