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及其他證據,認為被告犯行明確而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法院為下列何種判決時,應變更為通常程序使得判決?
(A) 無罪
(B) 拘役
(C) 罰金
(D) 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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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45), B(153), C(45), D(632), E(0) #320008

詳解 (共 9 筆)

#268648

第452條

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第451-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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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790

個人的感想是:簡易判決處刑是足認被告犯罪時,經檢察官聲請,才進行的程序。所以說,一般就是要做有罪之判決。如果要改用審判程序,那麼大概就是要有其他原因,例如:無罪、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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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3891

   簡易程序

第 449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D) 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B) 拘役或罰金(C) 罰金為限

 

也可以用刪去法 => 沒有 (A) 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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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953
~簡易判決的要件為科刑有罪 ==>所以無罪判決需回歸通常審判程序才能下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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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0532

第 451

檢察官審酌案件情節,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應即以書面為聲請。

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於前項聲請準用之。

第一項聲請,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

被告偵查中自白者,得請求檢察官為第一項之聲請

第 451-1

前條第一項之案件,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得向檢察官表示願受科刑之範

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檢察官同意者,應記明筆錄,並即以被告之表

示為基礎,向法院求刑或為緩刑宣告之請求

檢察官為前項之求刑或請求前,得徵詢被害人之意見,並斟酌情形,經被

害人同意,命被告為左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

被告自白犯罪未為第一項之表示者,在審判中得向法院為之,檢察官亦得

依被告之表示向法院求刑或請求為緩刑之宣告。

第一項及前項情形,法院應於檢察官求刑或緩刑宣告請求之範圍內為判決

,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被告所犯之罪不合第四百四十九條所定得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者。

二、法院認定之犯罪事實顯然與檢察官據以求處罪刑之事實不符,或於審

    判中發現其他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足認檢察官之求刑顯不適當者

   

三、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

   

四、檢察官之請求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者。

第 452

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

四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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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647
第451-1條第4項
第一項及前項情形,法院應於檢察官求刑或緩刑宣告請求之範圍內為判決,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被告所犯之罪不合第四百四十九條所定得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者。
二、法院認定之犯罪事實顯然與檢察官據以求處罪刑之事實不符,或於審判中發現其他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足認檢察官之求刑顯不適當者。
三、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  無罪  、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
四、檢察官之請求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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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743

變更為通常程序使得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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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225

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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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664

明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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