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02 年 1 月 23 日修訂公布之特殊教育法,在類別上新增哪一類身心障礙學生?
(A)顏面傷殘
(B)腦性麻痺
(C)頑性癲癇
(D)先天性心臟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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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1873), C(14), D(10), E(0) #434604

詳解 (共 1 筆)

#695814
特殊教育法
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

第 3 條本法所稱身心障礙,指因生理或心理之障礙,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 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其分類如下: 一、智能障礙。 二、視覺障礙。 三、聽覺障礙。 四、語言障礙。 五、肢體障礙。 六、腦性麻痺。 七、身體病弱。 八、情緒行為障礙。 九、學習障礙。 十、多重障礙。 十一、自閉症。 十二、發展遲緩。 十三、其他障礙。
第 4 條本法所稱資賦優異,指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 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其分類如下: 一、一般智能資賦優異。 二、學術性向資賦優異。 三、藝術才能資賦優異。 四、創造能力資賦優異。 五、領導能力資賦優異。 六、其他特殊才能資賦優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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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457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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