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在 101 年公佈之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規定個別化教育方案之內容,不包含哪一項 目?
(A)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
(B)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
(C)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
(D)學生優弱勢能力與需求之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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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3), B(113), C(232), D(1100), E(0) #434608

詳解 (共 3 筆)

#689655
名  稱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第 9 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所稱個別化教育計畫,指運用團隊合作方式,
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訂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
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

二、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

三、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達成學期教育目標之評量方式、日期及標準。

四、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

五、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

前項第五款所定轉銜輔導及服務,
包括升學輔導、生活、就業、心理輔導、福利服務及其他相關專業服務等項目。

參與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及相關教師、學生家長;
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及學生本人參與,學生家長亦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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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559

雖然選對

但有個疑惑
學生能力現況不就也包含學生優弱勢能力(D)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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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7664
要依法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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