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00大學畢業但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目前在職於合法立案之幼稚園擔任代理教師,今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有關王00的資格敘述何者正確?
(A)當幼稚園改制為幼兒園時即可成為合法教保服務人員
(B)五年內任職該園仍僅能擔任代理教師
(C)於五年後才能轉為合法教保服務人員
(D)頇取得教師證才能為合法教保服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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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1), B(3253), C(226), D(1525), E(0) #361119
統計: A(191), B(3253), C(226), D(1525), E(0) #361119
詳解 (共 9 筆)
#628390
王00大學畢業但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代表他不僅沒有教師證,也不是相關科系畢業,所以~
(B)五年內任職該園仍僅能擔任代理教師 --穩定正確
(D)需取得教師證才能為合法教保服務人員--除了取得教師證照之外,最低限度也應該修習相關課程成為教保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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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9520
現行幼照法 第55條
由私立幼稚園改制之幼兒園,其於本法公布前,業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之代理教師,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十年內,任職於原園者,得不受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之限制。
所以(B)五年內符合現行法規的十年內期限
若有錯誤歡迎指正~~
由私立幼稚園改制之幼兒園,其於本法公布前,業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之代理教師,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十年內,任職於原園者,得不受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之限制。
所以(B)五年內符合現行法規的十年內期限
若有錯誤歡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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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7409
本法已於104年7月1日修法囉!改至遲應於本法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滿10年之日內符合規定。若錯誤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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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732
| 第 55 條 | 本法施行前之公立托兒所、幼稚園或經政府許可設立、核准立案之私立托 兒所、幼稚園,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申請改制為幼兒園,其園名 應符合第八條第五項所定辦法之規定,屆期未申請者,應廢止其設立許可 ,原許可證書失其效力。但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許可兼辦托嬰中心之私立 托兒所,應於本法施行之日起二年內申請完成改制。 前項托兒所依法許可設立之分班,應併同本所辦理改制作業。 第一項改制作業,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各該幼稚園及托兒 所檢具立案、備查或許可設立證明文件、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 辦法所定檢查期限內申報合格結果之通知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申請;其作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依第一項規定,由原托兒所改制為幼兒園者,第十八條第四項所定人力配 置,至遲應於本法施行滿五年之日起符合規定;由私立幼稚園改制之幼兒 園,其於本法公布前,業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之【代理教師】,於本 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內】,任職於原園者,得不受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及 第三項規定之限制。 本法施行前,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許可兼辦托兒所者,於本法施行之日 起二年內應停止辦理;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許可兼辦其他業務之托兒所 ,除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外,亦同。 本法施行後,各幼兒園原設立許可之空間有空餘,且主要空間可明確區隔 者,得於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將原設立許可幼兒園之部 分招生人數,轉為兼辦國民小學階段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人數;其核准條 件、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於完成改制前之托兒所、幼稚園,應由本法施 行前之原主管機關依原有法令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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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290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八章 第5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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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953
我記得後來答案修正為全都可以 但試務中心沒說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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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7037
所以根據現行法規怎麼樣才是對的呢?? 有沒有高手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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