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就具體公法事件所為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稱為:
(A)行政命令
(B)行政契約
(C)行政處分
(D)行政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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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9), B(110), C(11602), D(259), E(0) #150451

詳解 (共 4 筆)

#801718
行政處分: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行政事實行為:不發生法律效果,而僅發生事實上效果的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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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6165
行政命令:行政機關依法律授權或本於職權,對未來的行為作抽象的、普通的規定,其規定對行政客體具有強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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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8779
D事實行為=行政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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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5441
  • 行政處分
1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2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
  • 行政法規(法規命令)
1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2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 行政契約
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不在此限。
  • 行政事實行為

定義

當行政行為不以發生法律效果為目的,而係以發生事實效果為目的時,即被稱為行政事實行為。行政事實行為不會產生規制效力,僅會造成某種事實態樣之呈現。因此,對於行政事實行為之救濟,應以除去該事實狀態為目的,人民面對違法的事實狀態存在時,可以行使一般結果除去請求權,或者當結果無法除去或是除去已失利益時,則可請求損害賠償

 

 

類型

行政事實行為原則上可以分為以下三種類型:
(一)知之表示
提供特定資訊,主要是觀念或不具法效意思意見之傳達,例如:
1.觀念通知:舉凡氣象報告、政令宣導等等。
2.行政指導:行政指導係行政機關給予建議、勸告之不具法律上強制效力之行為。
(1)行政程序法第165條:
本法所稱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
(2)行政程序法第166條:
A.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時,應注意有關法規規定之目的,不得濫用。
B.相對人明確拒絕指導時,行政機關應即停止,並不得據此對相對人為不利之處置。
(3)行政程序法第167條:
A.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為行政指導時,應明示行政指導之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等事項。
B.前項明示,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如相對人請求交付文書時,除行政上有特別困難外,應以書面為之。
(二)執行行為
某些執行行為之執行措施僅為改變事實之狀態,未發生法律上之效力,例如:違建之拆除。
(三)事實作業
除了前述類型以外的行政事實行為,例如:疫苗施打、垃圾收運或清掃街道等等。

  • 行政計畫
類型與定性
行政計畫固然是一種行政行為,然而應如何定性?其實不可一概而論,應該進一步依對外部之拘束力加以區分,分述如下:
1.說明式計畫:說明式計畫對一般人民的拘束力而言,可以說是較為薄弱的,主要是國家通常會針對特定範疇做一個完整的調查評估,形成一套可供人民參考的建議,因此,至多應僅為觀念通知或行政指導。
2.命令式計畫:此係會課以計畫涉及相對人一定義務或使其權利產生變動之類型,對於相對人具有法律上拘束力,例如都市計畫法所稱之都市計畫,原則上當使人民公法上法律關係受到影響時,應可將此種行政計畫定性為行政處分或行政契約,加以規範或據以救濟之。
3.誘導式計畫:此種拘束力介於前二者之間,主要是以誘導之手段使人民從事特定行為或不從事特定行為,例如:租稅優惠或是租稅特別負擔,就定性來說,比較類似於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類型,都是一事先抽象之規範,由人民自發性決定是否產生個案適用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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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4819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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