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中有關訴之撤回,有何種限制?
(A)開始審判者,不得撤回
(B)違反公益者,不得撤回
(C)已參與答辯者,不得撤回
(D)已選定當事人者,不得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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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09), B(3776), C(395), D(117), E(0) #150450

詳解 (共 9 筆)

#113878

第 113 條 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 ,應得其同意。 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在期日得以言詞為之。 於期日所為之撤回,應記載於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 訴之撤回,他造於收受撤回書狀或筆錄之送達後十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 為同意撤回。他造於期日到場,自訴之撤回之日起,十日內未提出異議者 ,亦同。
第 114 條 訴之撤回違反公益者,不得為之。 行政法院認訴之撤回違反公益,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者,應於四個月內 續行訴訟,並依第一百九十三條裁定,或於終局判決中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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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3106
第 113 條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
(共 25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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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895
行訴#113第一項但書
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於公益之維護有礙者,不在 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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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6020

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於公益之維護有礙者,不在 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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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346
113 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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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7540
113與114有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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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326

(D) 行訴法第33條 (選定當事人為訴訟行為之限制)

被選定人非得全體之同意,不得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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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8927
行政訴訟法第 114 行政法院就前條訴之撤回認有礙公益之維護者,應以裁定不予准許。 前項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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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010
第 113 條
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 ,應得其同意。 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在期日得以言詞為之。 於期日所為之撤回,應記載於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 訴之撤回,他造於收受撤回書狀或筆錄之送達後十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 為同意撤回。他造於期日到場,自訴之撤回之日起,十日內未提出異議者 ,亦同。
第 114 條
訴之撤回違反公益者,不得為之。 行政法院認訴之撤回違反公益,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者,應於四個月內 續行訴訟,並依第一百九十三條裁定,或於終局判決中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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