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檢察官如認司法警察移送之案件調查未完備,不得為如何之處理?
(A)發交調查
(B)退案審查
(C)起訴審查
(D)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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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8), B(167), C(1132), D(717), E(1) #425951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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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審查是法院的事吧~
第一百六十一條   (檢察官之舉證責任 )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起訴審查)
駁回起訴之裁定已確定者,非有第二百六十條各款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違反前項規定,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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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6830

(A)發交調查(X;檢察官得為)
(B)退案審查(X;檢察官得為)
(C)起訴審查(O;檢察官不得為。此為法院職權)
(D)不起訴處分(X;檢察官得為)

刑事訴訟法 第 231-1 條
檢察官對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移送或報告之案件,認為調查未完備者,得將卷證發回,命其補足,或發交其他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於補足或調查後,再行移送或報告。
對於前項之補足或調查,檢察官得限定時間。


刑事訴訟法 第 161 條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
駁回起訴之裁定已確定者,非有第二百六十條各款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違反前項規定,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 第 253 條
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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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7962
第 231-1 條 檢察官對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移送或報告之案件,認為調查未完備者,得將卷證發回,命其補足,或發交其他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於補足或調查後,再行移送或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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