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審查之標準為:
(A)選項皆非
(B)確定被告有無犯罪
(C)被告有無成立犯罪之可能
(D)證據調查是否合法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63), B(250), C(1077), D(103), E(0) #425959
統計: A(263), B(250), C(1077), D(103), E(0) #425959
詳解 (共 5 筆)
#1123562
251條第1項
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起訴法定,由此推到C)者,應提起公訴。
26
2
#869516
273條第一項第二點
訊問被告 代理人及辯護人對檢察官起訴事實是否為認罪答辯
以上推論→(C)被告有無成立犯罪之可能
13
0
#4186636
刑事訴訟法 第 161 條 (檢察官之舉證責任)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
駁回起訴之裁定已確定者,非有第二百六十條各款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違反前項規定,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
駁回起訴之裁定已確定者,非有第二百六十條各款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違反前項規定,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8
0
#1133933
| 第 161 條 |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 |
8
0
#697017
可能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