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上訴有理由,原確定判決不利於被告時,最高法院應:
(A)撤銷原判決,另為判決
(B)撤銷違法之訴訟程序
(C)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更為審判
(D)撤銷原判決違法不利被告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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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7), B(60), C(395), D(407), E(0) #425960

詳解 (共 10 筆)

#1130978

(A)撤銷原判決,另為判決 ->撤銷違背部分不利被告者另行判決
(B)撤銷違法之訴訟程序 ->違背訴訟程序
(C)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更為審判 ->誤認無審權
(D)撤銷原判決違法不利被告之部分->並另刑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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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0574
  • 非常上訴理由,則以判決駁回之,判決效力不受影響。
  • 非常上訴理由,則視情況另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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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2835
刑事訴訟法  第 447 條 (非常上訴有理由之處置)
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者,應分別為左列之判決:
一、原判決違背法令者,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但原判決不利於被告者,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
二、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者,撤銷其程序。
前項第一款情形,如係誤認為無審判權而不受理,或其他有維持被告審級利益之必要者,得將原判決撤銷,由原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
但不得諭知較重於原確定判決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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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0575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第四次刑事庭會議

非常上訴,乃對於審判違背法令之確定判決所設之非常救濟程序,以統一法令之適用為主要目的。必原判決不利於被告,經另行判決;或撤銷後由原審法院更為審判者,其效力始及於被告。此與通常上訴程序旨在糾正錯誤之違法判決,使臻合法妥適,其目的係針對個案為救濟者不同。兩者之間,應有明確之區隔。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對於非常上訴係採便宜主義,規定「得」提起,非「」提起。故是否提起,自依據非常上訴制度之本旨,衡酌人權之保障、判決違法之情形及訴訟制度之功能等因素,而為正當合理之考量。除與統一適用法令有關;或該判決利於被告,非予救濟,不足以保障人權者外,倘判決尚非利於被告,且涉及統一適用法令;或縱屬利於被告,但另有其他救濟之道,並無礙於被告之利益者,即無提起非常上訴之必要性。亦即,縱在通常程序得上訴於第三審之判決違背法令情形,並非均得提起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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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3333

字第 181 理 由 書:非常上訴,乃對審判違背法令之確定判決予以救濟之方法。所謂審判違背法令,可分為判決違法與訴訟程序違法,在訴訟法上各有其處理方式;前者為兼顧被告之利益,得將原判決撤銷另行判決,具有實質上之效力...

另依447條第一項第一款: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者,應分別為左列之判決:

一、原判決違背法令者,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但原判決不利於被告者,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

所以,解釋是說"當原判決不利被告時,得將原判決撤銷另行判決,否則,也不會說要兼顧被告利益了。

建議本題答案改為(A)撤銷原判決,另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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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832
有可能是題目的有利於被告打錯, 應改為不利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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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267
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A
(共 1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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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052
建議更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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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1174
我只查到第447條第一項:
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者,應分別為左列之判決:
一、原判決違背法令者,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但原判決不利於被告者,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
二、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者,撤銷其程序。

請問這題的依據是哪個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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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6503
A的答案錯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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