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2.人民針對警察機關所為之處分或決定,下列何者得提起訴願?
(A)警察機關所為損失補償決定
(B)警察機關拒絕國家賠償請求
(C)警察分局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為沒入處分
(D)警察分局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為交通違規裁決
(E)警察分局依據集會遊行法所為罰鍰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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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45), B(1796), C(667), D(596), E(2978) #2308571

詳解 (共 6 筆)

#4271901
(A)原則上 行政處分,得提起訴願(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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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6990

V(A)警察機關所為損失補償決定

 

訴願、課予義務訴訟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31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31 條

 

I. 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因人民特別犧牲,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人民得請求補償。但人民有可歸責之事由時,法院得減免其金額。

 

II.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III. 對於警察機關所為損失補償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課予義務訴訟

 

IV.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2年內向警察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5年者,不得為之。

 

 

(B)警察機關拒絕國家賠償請求

 

有爭議的2種救濟方式

 

1. 國家賠償,走 民事訴訟法 第 244 條 的損害賠償之訴(行政訴訟法 第 7 條


2. 訴願後,提行政訴訟,課予義務訴訟


 

http://www.justlaw.com.tw/LRdetail.php?id=412

二十、人民請求國家賠償,依我國現制採「雙軌制」,對此國家賠償法和行政訴訟法各為如何之規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20004&flno=11

國家賠償法 第 11 條

 

I. 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II. 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

 

III.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得依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

 

 

(C)警察分局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為沒入處分

 

 

被處分人,不服警察機關「處分」之「罰鍰、沒入、申誡」,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應書面陳述理由,提出於「原處分警察機關」向「地方法院簡易庭」「聲明異議」,對於「地方法院簡易庭」針對「聲明異議」之「裁定」,「不得」「抗告」。無後續救濟。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55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55 條

 

I. 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翌日起5日內聲明異議。

 

II. 聲明異議書狀敘明理由,原處分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56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56 條

 

原處分之警察機關認為聲明異議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其處分;認為不合法定程式或聲明異議權已經喪失或全部或一部無理由者,應於收受聲明異議書狀之翌日起3日內,送交簡易庭,並得添具意見書。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57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57 條

 

I. 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不合法定程式或聲明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定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先命補正。

 

II. 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以裁定將原處分撤銷或變更之。

 

III. 對於簡易庭關於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

 

 

 

(D)警察分局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為交通違規裁決

 

先向原警察機關、警察分局,依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9 條,陳述意見(申訴),陳述意見(申訴)的法律性質為「特別救濟」,為「訴願前置程序」的「例外」。


不服再依行政訴訟法 第 237-3 條,以原警察機關、警察分局為被告,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行政訴訟、撤銷訴訟。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2&flno=8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8 條

 

I. 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由下列機關處罰之:

一、第12條至第68條及第92條第7項、第8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

二、第69條至第84條由警察機關處罰。

 

II. 前項處罰裁決前,應給予違規行為人陳述機會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9 條 第 1 項 的 「陳述意見」


III. 第1項第1款之處罰,公路主管機關應設置交通裁決單位辦理;其組織規程由交通部、直轄市政府定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2&flno=9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9 條

 

I. 本條例所定罰鍰之處罰,受處罰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於30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第92條第4項之罰鍰基準規定,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3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   (申訴)   ;其不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結案或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   (申訴)   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

 

 

處罰機關通常為警察機關、「直轄市」為「交通事件裁決處」、「縣市」為「監理站」的「裁決單位」)

 

 

II. 本條例之罰鍰,應提撥一定比例專款專用於改善道路交通;其分配、提撥比例及運用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財政部定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2&flno=87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87 條

 

受處分人不服第8條或第37條第6項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處分機關通常為警察機關、「直轄市」為「交通事件裁決處」、「縣市」為「監理站」的「裁決單位」)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154&flno=237-3

行政訴訟法 第 237-3 條 第 1 項

 

I. 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


(處分機關通常為警察機關、「直轄市」為「交通事件裁決處」、「縣市」為「監理站」的「裁決單位」)


II. 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III. 前項訴訟,因原處分機關未為告知或告知錯誤,致原告於裁決書送達30日內誤向原處分機關遞送起訴狀者,視為已遵守起訴期間,原處分機關並應即將起訴狀移送管轄法院。








交通裁決事件:

原處分機關 (管轄之警察機關、「直轄市」為「交通事件裁決處」、「縣市」為「監理站」的「裁決單位」) 為被告,直接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撤銷訴訟」。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154&flno=237-2

行政訴訟法 第 237-2 條

 

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因此民眾收到交通罰單(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的救濟步驟:

 

 

步驟1:

依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9 條,應於30日內,向處罰機關 (處罰機關通常為警察機關、「直轄市」為「交通事件裁決處」、「縣市」為「監理站」的「裁決單位」) 陳述意見(又稱為申訴)。


先向處罰機關、處罰機關通常為警察機關、「直轄市」為「交通事件裁決處」、「縣市」為「監理站」的「裁決單位」),陳述意見、申訴。




步驟2:

不服 (警察機關、「直轄市」為「交通事件裁決處」、「縣市」為「監理站」的「裁決單位」)  陳述意見、申訴 的結果,


再依據 行政訴訟法 第 237-3 條,應於30天內,

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以   (警察機關、「直轄市」為「交通事件裁決處」、「縣市」為「監理站」的「裁決單位」)   為被告,

逕(逕 = 直接)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撤銷訴訟」。


 

 

V(E)警察分局依據集會遊行法所為罰鍰處分


訴願、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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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1892
B:損害賠償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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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2928
V(A)警察機關所為『損失補償決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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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0670
第 1 條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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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3110

B

國家賠償法
第 11 條
 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得依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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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563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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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警職31: 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因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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