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0.有關「警械使用條例」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警察人員依本條例使用警械之行為,為依法令之行為
(B)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C)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得使用警棍指揮交通
(D)警察人員依法使用警械時,均須依規定穿著制服
(E)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所用警械以棍、槍為原則
統計: A(3016), B(3063), C(3023), D(228), E(590) #2308579
詳解 (共 5 筆)
V(A)警察人員依本條例使用警械之行為,為依法令之行為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12
警械使用條例 第 12 條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使用警械之行為,為依法令之行為。
V(B)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6
警械使用條例 第 6 條
(比例原則、必要性原則)
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V(C)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得使用警棍指揮交通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2
警械使用條例 第 2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指揮:
一、指揮交通。
二、疏導群眾。
三、戒備意外。
(D)警察人員依法使用警械時,均須依規定穿著制服
不正確
著制服或出示證件,情況急迫不在此限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1
警械使用條例 第 1 條
I.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所用警械為棍、刀、槍及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II.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使用警械時,須依規定穿著制服,或出示足資識別之警徽或身分證件。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
III. 第1項警械之種類及規格,由行政院定之。
(E)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所用警械以棍、槍為原則
不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1
警械使用條例 第 1 條
I. 所用警械為棍、刀、槍及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II.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使用警械時,須依規定穿著制服,或出示足資識別之警徽或身分證件。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
III. 第1項警械之種類及規格,由行政院定之。
https://glrs.moi.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101
「法規命令」名稱: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
公發布日:民國 75 年 06 月 27 日
修正日期:民國 95 年 05 月 30 日
發文字號:行政院院臺治字第0950023739號函
法規體系:警政
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 | |||
種類 | 規格 | 備考 | |
棍 | 警棍 | 木質警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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膠質警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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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鐵)質伸縮警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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刀 | 警刀 | 各式警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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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 | 手槍 | 各式手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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衝鋒槍 | 各式衝鋒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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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槍 | 半自動步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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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步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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霰彈槍 | 各式霰彈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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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槍 | 輕機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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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機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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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砲 | 迫擊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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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後座力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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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防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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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器械 | 瓦斯器械 | 瓦斯噴霧器(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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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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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警棍(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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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電氣警棍(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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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噴射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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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手榴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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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幕彈(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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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撼(閃光)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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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氣器械 | 電氣警棍(棒)(電擊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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擊昏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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擊昏彈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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噴射器械 | 瓦斯粉沫噴射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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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噴水噴瓦斯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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噴射裝甲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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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勤器械 | 警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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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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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暴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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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修法但A還是正確阿
修法理由說依本條例使用警械是依法令之行為
不用明文規定,就已經是了,所以刪除多餘的文字敘述
去看修法理由好嗎
修法理由都不看
還想考試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