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6.下列有關醫療器材販賣業者之敘述,何者錯誤?
(A)係指經營醫療器材之批發、零售、輸入及輸出之業者
(B)應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
(C)登記事項如有變更,包括自行停業、復業或歇業,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核准登記之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D)僱用之推銷員,應由該業者向當地之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登記後,方准執行推銷工作
統計: A(985), B(3168), C(1720), D(458), E(204) #2404022
詳解 (共 10 筆)
110.05.01起 醫療器材歸醫療器材管理法管囉~
按照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 C 也錯
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
醫療器材商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第八條登記事項變更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8 條
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申請醫療器材商核准登記,其登記事項如下:
一、醫療器材商種類。
二、醫療器材商名稱。
三、醫療器材商營業地址及醫療器材販賣業者倉庫地址。
四、負責人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號碼。
五、營業項目。
六、屬本法第十五條所定製造業者或從事輸入、維修之販賣業者,其醫療器材技術人員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號碼。
七、開(停)業狀態。
八、醫療器材屬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八條公告之種類、品項,並限制販售或供應之型態者,其公告規定應登記事項。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13 條
非醫療器材商,除另有規定外,不得為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所定之業務。
申請為醫療器材商者,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登記,領得許可執照後,始得營業;其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
醫療器材商應於登記處所製造、販賣或供應醫療器材;其分設製造場所或營業處所者,應依前項規定各別辦理醫療器材商登記,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免各別辦理營業處所販賣業許可執照或於登記處所販賣或供應醫療器材。
第二項申請醫療器材商,如非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者,需檢附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函。
第二項之醫療器材商,應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之規定加入同業公會。
藥師法 第 10 條
藥師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之主管機關備查。
藥事法施行細則 第 15 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稱應辦理變更登記之事項,包括藥商登記事項之變更及自行停業、復業或歇業。
前項應辦理變更登記事項,藥商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核准登記之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