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3.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下列哪些違反該法行為有得減輕處罰之規定?
(A)情節可憫恕者
(B)出於過失者
(C)16歲人之違反行為
(D)幫助他人實施違反該法之行為者
(E)行為未被發覺以前自首而受裁處者
統計: A(2135), B(2062), C(2085), D(2058), E(647) #818849
詳解 (共 5 筆)
V(A)情節可憫恕者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29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29 條
I. 違反本法行為之情節可憫恕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II. 依法令加重或減輕者,仍得依前項之規定,減輕其處罰。
V(B)出於過失者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7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7 條
違反本法行為,不問出於故意或過失,均應處罰。但出於過失者,不得罰以拘留,並得減輕之。
V(C)16歲人之違反行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9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9 條
I. 左列各款之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一、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
二、滿70歲人。
三、精神耗弱或瘖啞人。
II. 前項第1款之人,於處罰執行完畢後,得責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當之人加以管教。
III. 第1項第3款之人,於處罰執行完畢後,得責由其監護人加以監護;無人監護或不能監護時,得送交療養處所監護或治療。
V(D)幫助他人實施違反該法之行為者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17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17 條
幫助他人實施違反本法之行為者,得減輕處罰。
(E)行為未被發覺以前自首而受裁處者
自首,必減輕處罰 或 免除其處罰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27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27 條
違反本法之行為人,於其行為未被發覺以前自首而受裁處者, (必) 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社維法不罰:未滿14歲 (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轉嫁罰) 、心神喪失 (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轉嫁罰) 、依法令行為、正當防衛、緊急危難、不可抗力。
社維法自首,必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E)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27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27 條
違反本法之行為人,於其行為未被發覺以前自首而受裁處者, (必) 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社維法得減輕:
1. 過失得減輕,不罰拘留 (B)
2. 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轉嫁罰)。 (C)
3. 滿70歲人。
4. 精神耗弱(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轉嫁罰)或天生、幼時既瘖且啞人。
5. 幫助 (D)
6. 情節可憫恕,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A)
未滿14歲人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者 (不罰) (轉嫁罰) ,得責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當之人加以管教;無人管教時,得送交少年或兒童福利機構收容。
心神喪失人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者 (不罰) (轉嫁罰),得責由其監護人加以監護;無人監護或不能監護時,得送交療養處所監護或治療。
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 (得減輕) (轉嫁罰) ,於處罰執行完畢後,得責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當之人加以管教。
精神耗弱 (轉嫁罰)、天生、幼時既瘖且啞人 (得減輕),於處罰執行完畢後,得責由其監護人加以監護;無人監護或不能監護時,得送交療養處所監護或治療。
轉嫁罰:未滿18歲人、心神喪失人、精神耗弱人,因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疏於管教或監護,得處罰鍰、申誡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