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4. 關於警察人員退休、撫卹之法令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 除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規定者外,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公務人員撫卹法
(B) 領有勳章、獎章者,得加發退休金、撫卹金
(C) 在執行勤務中殉職者,比照戰地殉職人員加發撫卹金,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明定殉職認
定標準
(D) 退休分自願退休與命令退休兩種
統計: A(260), B(130), C(337), D(806), E(0) #2543816
詳解 (共 3 筆)
(A) 除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規定者外,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公務人員撫卹法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020005&flno=35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35 條
I. 警察人員之退休,除依左列規定外,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之規定:
一、警正以下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其退休年齡,得依照公務人員退休法之規定酌予降低。
二、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身心障礙,不堪勝任職務並依公務人員退休法命令退休者,其退休金除依規定按因公傷病標準給與外,另加發5至15個基數。基數內涵均依所任職務最高等階年功俸最高俸級計算。
三、領有勳章、獎章者,得加發退休金。
II. 警察人員在本條例中華民國93年8月19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前項第2款情形,現仍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者,其月退休金之給與,自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III. 第1項第2款及第3款加發退休金之對象、基數、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行政院、考試院會同定之。
IV. 第1項第2款及第2項人員依所任職務最高等階年功俸最高俸級計算之退休金高於銓敘審定合格等級計算之退休金者,其差額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給。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020005&flno=36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36 條
I. 警察人員之撫卹,除依左列規定外,適用公務人員撫卹法之規定:
一、在執行勤務中殉職者,其撫卹金基數內涵依其所任職務最高等階年功俸最高俸級計算,並比照戰地殉職人員加發撫卹金。
二、領有勳章、獎章者,得加發撫卹金。
II. 警察人員在本條例中華民國93年8月19日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前項第1款情形,其遺族現仍支領年撫卹金者,其年撫卹金之給與,自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III. 第1項第2款加發撫卹金標準,在不重領原則下,比照退休金加發標準發給。
IV. 第1項第1款及第2項依所任職務最高等階年功俸最高俸級計算之撫卹金高於銓敘審定合格等級計算之撫卹金者,其差額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給。
(B) 領有勳章、獎章者,得加發退休金、撫卹金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020005&flno=36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36 條
I. 警察人員之撫卹,除依左列規定外,適用公務人員撫卹法之規定:
一、在執行勤務中殉職者,其撫卹金基數內涵依其所任職務最高等階年功俸最高俸級計算,並比照戰地殉職人員加發撫卹金。
二、領有勳章、獎章者,得加發撫卹金。
II. 警察人員在本條例中華民國93年8月19日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前項第1款情形,其遺族現仍支領年撫卹金者,其年撫卹金之給與,自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III. 第1項第2款加發撫卹金標準,在不重領原則下,比照退休金加發標準發給。
IV. 第1項第1款及第2項依所任職務最高等階年功俸最高俸級計算之撫卹金高於銓敘審定合格等級計算之撫卹金者,其差額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給。
(C) 在執行勤務中殉職者,比照戰地殉職人員加發撫卹金,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明定殉職認 定標準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020005&flno=36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36 條
I. 警察人員之撫卹,除依左列規定外,適用公務人員撫卹法之規定:
一、在執行勤務中殉職者,其撫卹金基數內涵依其所任職務最高等階年功俸最高俸級計算,並比照戰地殉職人員加發撫卹金。
二、領有勳章、獎章者,得加發撫卹金。
II. 警察人員在本條例中華民國93年8月19日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前項第1款情形,其遺族現仍支領年撫卹金者,其年撫卹金之給與,自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III. 第1項第2款加發撫卹金標準,在不重領原則下,比照退休金加發標準發給。
IV. 第1項第1款及第2項依所任職務最高等階年功俸最高俸級計算之撫卹金高於銓敘審定合格等級計算之撫卹金者,其差額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給。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020006&flno=16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第 16 條
本條例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35條第1項第2款、第35-1條第1項、第36條第1項第1款、第36-1條第1項及第3項所稱執行勤務中,指開始執行下列勤務至勤務終了時之狀態:
一、交通指揮或稽查。
二、處理爆炸物品。
三、搶救災害或參與演習。
四、擔任特定警衛任務。
五、巡邏或埋伏。
六、拘提或逮捕案犯。
七、其他依有關法令規定之勤務。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020006&flno=17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第 17 條
I. 本條例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36條第1項第1款、第36-1條第1項及第3項所稱殉職者,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執行搶救災害、拘提或逮捕案犯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以致死亡。
二、執行前條各款所定勤務之一,處理對其生命有高度危險之事故,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以致死亡。
II. 警察人員於本細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修正施行前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其撫卹尚未經審定者,其撫卹之審定,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D) 退休分自願退休與命令退休兩種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080034&flno=16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16 條
I. 公務人員之退休,分自願退休、屆齡退休及命令退休。
II. 依法銓敘審定之法官,不適用第19條屆齡退休及第20條命令退休之規定。但合於本法所定退休條件者,得申請退休。
I 警察人員之退休,除依左列規定外,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之規定:
一、警正以下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其退休年齡,得依照公務人員退休法之規定酌予降低。
二、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身心障礙,不堪勝任職務並依公務人員退休法命令退休者,其退休金除依規定按因公傷病標準給與外,另加發五至十五個基數。基數內涵均依所任職務最高等階年功俸最高俸級計算。
三、領有勳章、獎章者,得加發退休金。
II 警察人員在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前項第二款情形,現仍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者,其月退休金之給與,自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III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加發退休金之對象、基數、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行政院、考試院會同定之。
IV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人員依所任職務最高等階年功俸最高俸級計算之退休金高於銓敘審定合格等級計算之退休金者,其差額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