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46關於判決之更正,下列敍述,何者爲正確?
(A)判決理由中雖有判斷,主文中漏未記載,得以裁定更正之
(B)法院不得依職權裁定更正之
(C)上級審法院不得裁定更正下級審之判決
(D)判決之更正,一定須要製作更正裁定之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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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7), B(38), C(271), D(197), E(5) #915469
統計: A(367), B(38), C(271), D(197), E(5) #915469
詳解 (共 2 筆)
#4854597
(A)判決理由中雖有判斷,主文中漏未記載,得以裁定更正之(O)
(B)法院不得依職權裁定更正之(X;法院「得」依職權裁定更正之)
(C)上級審法院不得裁定更正下級審之判決(O)
(D)判決之更正,一定須要製作更正裁定之正本(X;更正裁定得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非一定須要製作更正裁定之正本)
(B)法院
(C)上級審法院不得裁定更正下級審之判決(O)
(D)判決之更正,
民事訴訟法 第 232 條 (判決之更正)
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
對於更正或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但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不在此限。
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
對於更正或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但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不在此限。
裁判字號:41 年台抗字第 66 號
裁判日期:民國 41 年 10 月 17 日
要旨: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故判決理由中所表示之意思,於判決主文中漏未表示者,亦屬顯然錯誤。
裁判日期:民國 41 年 10 月 17 日
要旨: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故判決理由中所表示之意思,於判決主文中漏未表示者,亦屬顯然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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