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文學習領域F-2-4-3-1能力指標中,\"3\"的位置是代表什麼意思?
(A)學習階段序號
(B)流水號
(C)能力指標內含序號
(D)十大基本能力序號。
統計: A(40), B(32), C(129), D(174), E(0) #47368
詳解 (共 3 筆)
分段能力指標先標舉主要學習重點,其下之文字敘述,為能力指標之學習內涵,供教材編選及教學參考,請靈活應用。
- 第一個數字(1-6)代表能力指標項目序號;
- 第二個數字(1-4)代表階段序號;
- 第三個數字代表能力指標內涵序號;
- 第四個數字則為分項說明序號,部分無分項說明者,則無此序號。
如:(1-1-1-1)即表示注音符號運用能力,第一階段,指標內涵第一項,及該項下之第一分項說明序號;(1-1-3)即表示注音符號運用能力,第一階段,指標內涵第三項。
|
語文學習領域-國語文研修重點 |
|
1.分段能力指標內涵其下層只有一條細目並相同者,刪除細目。 |
|
2.代表能力指標項目序號的英文字母(A-F)改為數字(1-6)。 |
|
3.全文代表副詞的「地」改為「的」。 |
|
4.文字或內容的調整。 |
|
5.為符合國小實際教學情況,落實能力指標的操作,及本國語文各學習領域學習階段應劃分一致,故學習階段由三階段調整為四階段。(一、二年級為第一階段,三、四年級為第二階段,五、六年級為第三階段,七~九年級為第四階段) |
|
6.分段能力指標編號刪除第三碼(十大基本能力序號)。 ※說明:依據課程綱要研究發展小組委員建議辦理,因能力指標不一定只對應一條課程目標,又課程綱要內容已有分段能力指標與十大基本能力之關係對應表,故此代碼宜刪除。 |
|
7.能力指標文字用語的混淆、不一致修訂為一致。 例:a.「中國文字」→「漢字」。 的文學」。 |
|
8.將「文體」(抒情文、說明文、議論文、記敘文等)→「文章表述方式」。 |
|
9.重視文類(詩歌、散文、小說、戲劇等)。 |
|
10.實施要點: (15%~35%)→(第七學年10%~20%、第八學年20%~30%、第九學年25%~35%。) b.學習評量:重視課外讀物的閱讀,課外讀物得自第二階段開始,列入學習評量的範圍。 |
|
11.實施要點之學習評量「(4)教育部、縣市教育局或學校,宜配合評鑑,發展語文基本學力量表,作為自評或辦理評鑑之依據」修改為「(4)教育部宜發展語文基本學力量表,作為各縣市自評或辦理評鑑之依據」。 |
|
12.全面以「本土」取代「鄉土」字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