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要約」與「承諾」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非對話之要約,一經發出後即不得撤回
(B)要約人不得於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
(C)將要約為變更而承諾者,視為拒絕原要約而為新要約
(D)要約不得訂有承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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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155), C(1651), D(28), E(0) #220546

詳解 (共 7 筆)

#491797
簡單的說…(B)就是題目選項反過來才是正確的,即要約人得於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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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796
(B)民法§154(要約之形式拘束力及要約引誘)
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 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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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150

民法§95(非對話意思表示之生效時點-到達主義)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 。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
 
A故非對話之要約,發出後到達相對人之前得撒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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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458
民法§160(承諾視為新要約)
遲到之承諾,除前條情形外,視為新要約。 將要約擴張、限制或為其他變更而承諾者,視為拒絕原要約而為新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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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451
民法§154(要約之形式拘束力及要約引誘)
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 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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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5572
第 160 條 遲到之承諾,除前條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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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4500
要約Antrag/Angebot申込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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