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訴願代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每一訴願人委任之代理人不得超過三人
(B)訴願代理人最初為訴願行為時,應向受理訴願機關提出委任書
(C)代理人撤回訴願應受特別委任
(D)訴願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應共同代理訴願人
統計: A(157), B(186), C(797), D(4897), E(0) #150444
詳解 (共 6 筆)
第 36 條 訴願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訴願人。
違反前項規定而為委任者,其訴願代理人仍得單獨代理。
(B)訴願法34:訴願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願行為時,向受理訴願機關提出委任書。
回覆5樓順便作筆記。
以下文章參考來源:https://tw.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40530000010KK03918
簡單的說,當事人A委任兩個律師B和C,並要求他們共同代理。但依照該法條,無論是B還是C都可以單獨代理A。舉例來說,假設A要求BC要一起出庭,但是就算只有B一人出庭,仍可代理A。
2014-05-30 19:57:49 補充:
何謂未選定當事人的情況,請看如下說明:
首先,所謂當事人,是與行政機關有權利義務之人。更直白的說,就是行政行為的對象。如果行政行為的對象只有一人,那自然不會有什麼選定當事人的問題(譬如超速,那當事人就是超速的人)。
但是不見得所有事件中當事人都只有一位,舉例來說,政府認為某一大樓是危險建築要拆除,所有大樓住戶都是受該行政行為之影響。但是如果該大樓有100戶,不可能所有與政府交涉的行為都要這100戶一同做,所以才規定要選定1~5位當事人,由這幾個人代表這100戶住戶與政府互動。
2014-05-31 00:22:07 補充:
不會違反第二項,只會違反第一項。
2014-05-31 08:07:05 補充:
如果A在委任契約中註明,BC兩人必須要共同代理。這時就是違反的該條第一項,而違反第一項的結果就是適用第二項,該共同代理的條款對外不生效力,BC都可以單獨行使代理權,無需對方同意。
2014-06-01 19:19:40 補充:
你原來的問題是行政程序法,跟民事和刑事訴訟有什麼關係?再者說了,法條上從來就沒有出現 "禁止共同代理" 的字樣吧。
2014-06-03 13:24:11 補充:
"禁止共同代理" 代表ABC之間不能約定共同代理契約,其契約無論對誰(ABC、行政機關)都無效。而25條只是說對於行政機關來說,就算ABC間有共同代理契約,行政機關依然視你們為單獨代理。白話的說,就是ABC可以訂立共同代理契約,只是對行政機關沒用,但ABC間還是存在共同代理契約。
D錯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