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訴願機關逾多久不為決定,人民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A)三個月
(B)二個月
(C)一個月
(D)十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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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86), B(2003), C(382), D(57), E(0) #150447
統計: A(3786), B(2003), C(382), D(57), E(0) #150447
詳解 (共 10 筆)
#129341
| 第 4 條 |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 ,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 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 利益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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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7694
補充:訴願要在行政處分達到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或知悉時起算,但已逾三年者不得為之)
第一種可能→訴願機關受理後三個月不為之提起訴訟
第二種可能→訴願作成,不服訴願決定,兩個月內提起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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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9314
提醒自己,別跟行程法搞混了!
行政程序法 第 51 條
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
未依前項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
行政機關未能於前二項所定期間內處理終結者,得於原處理期間之限度內延長之,但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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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807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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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6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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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432
確認訴訟30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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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8671
知悉起算30日不逾3年的是針對利害關係人,相對人原則就是處分送達隔天起算30日(除非教示救濟出紕漏或補正補送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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