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障礙的鑑定原則中,哪一項屬於排他原則?
(A)智力正常
(B)神經心理功能異常
(C)非因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所直接造成之結果
(D)經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介入,仍難有效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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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6), B(58), C(1595), D(101), E(0) #425287
統計: A(296), B(58), C(1595), D(101), E(0) #425287
詳解 (共 3 筆)
#772395
我的見解是依據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第 10 條(102年09月02日)
本法第三條第九款所稱學習障礙,統稱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記憶、理解、知覺、知覺動作、推理等能力有問題,致在聽、說、讀、寫或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其障礙並非因感官、智能、情緒等障礙因素或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所直接造成之結果。
前項所定學習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上。
二、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
三、聽覺理解、口語表達、識字、閱讀理解、書寫、數學運算等學習表現有顯著困難,且經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介入,仍難有效改善。
所以在鑑定的原則上,並沒有排除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上的學生。
所以在鑑定的原則上,並沒有排除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上的學生。
而"其障礙並非因感官、智能、情緒等障礙因素或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所直接造成之結果。"才是屬於排他原則。
希望有幫助到你~
希望有幫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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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2779
針對"學障鑑定基準"中所稱"智力正常或正常程度以上"
並非完全針對排除"智能障礙"而設
而是一項鑑定學障的條件
故不屬於排他原則
並非完全針對排除"智能障礙"而設
而是一項鑑定學障的條件
故不屬於排他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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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1522
為何智力正常不是呢??,學障排他性的定義不是在確定LD是造成學習之主要障礙,非由其他如生理、智能不足、感官缺陷、情緒困擾、文化因素、環境、教學不當所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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