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下列關於清償之敘述,何者正確?
(A)債務人若向無受領權人為給付,絕不生清償效力
(B)債務人之給付,雖不合債務本旨,仍生清償效力
(C)債之清償,絕不得由第三人為之
(D)雖非債權人,卻係債權準占有人,而受領債務人之給付,仍得發生清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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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8), B(110), C(14), D(842), E(0) #2687482
統計: A(108), B(110), C(14), D(842), E(0) #2687482
詳解 (共 6 筆)
#4776155
(A)債務人若向無受領權人為給付,絕不生清償效力 經債權人承認>>OK
先收下,事後取得債權>>也OK
(B)債務人之給付,雖不合債務本旨,仍生清償效力 要符合債之本旨噢(309)
(C)債之清償,絕不得由第三人為之
可以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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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4758990
7 下列關於清償之敘述,何者正確?
(A)債務人若向無受領權人為給付,絕不生清償效力
(B)債務人之給付,雖不合債務本旨,仍生清償效力
(C)債之清償,絕不得由第三人為之
(D)雖非債權人,卻係債權準占有人,而受領債務人之給付,仍得發生清償效力
(A) (C) 第 310 條
向第三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其效力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經債權人承認或受領人於受領後取得其債權者,有清償之效力。
二、受領人係債權之準占有人者,以債務人不知其非債權人者為限,有清償之效力
三、除前二款情形外,於債權人因而受利益之限度內,有清償之效力。
(B)
第 309 條
依債務本旨,向債權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債之關係消滅。 持有債權人簽名之收據者,視為有受領權人。但債務人已知或因過失而不知其無權受領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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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3822
D)
受領人係債權之準占有人者,以債務人不知其非債權人者為限,有清償之效力:
甲(債權人)存1000000在銀行裡面,結果第三人丁擁有了甲定存的存款單和印章,足以讓乙銀行(債務人)信任這個外觀那他也可以冒領甲的存款
債權之準占有人:
債權是無體財產權無法被占有,如果透過借據等等的證明文件,表彰他是債權人,稱為準占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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