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實務見解,關於公務人員之考績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長官對於下屬收賄罪證確鑿,僅得依公務員懲戒程序處理
(B)乙公務員表現優異,年終考績獲甲等,應晉本俸一級,並給與 1 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C)丙機關就所屬公務員之考績案,送銓敘部審定時,若銓敘部發覺有違考績法情事時,銓敘部得 自行更定
(D)丁公務員平日辦公常遲到早退,遲誤公務,應以專案考績,列為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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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9), B(3520), C(312), D(136), E(0) #2966636
統計: A(159), B(3520), C(312), D(136), E(0) #2966636
詳解 (共 8 筆)
#5600460
9 依實務見解,關於公務人員之考績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長官對於下屬收賄罪證確鑿,僅得依公務員懲戒程序處理 (X)
錯誤,亦得依考績法進行懲處
(B) 乙公務員表現優異,年終考績獲甲等,應晉本俸一級,並給與 1 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O)
(B) 乙公務員表現優異,年終考績獲甲等,應晉本俸一級,並給與 1 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O)
正確,依據考績法第7條規定
(C) 丙機關就所屬公務員之考績案,送銓敘部審定時,若銓敘部發覺有違考績法情事時,銓敘部得 自行更定 (X)
(C) 丙機關就所屬公務員之考績案,送銓敘部審定時,若銓敘部發覺有違考績法情事時,銓敘部得 自行更定 (X)
錯誤,應退還原考績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
(D) 丁公務員平日辦公常遲到早退,遲誤公務,應以專案考績,列為丁等 (X) 錯誤,平日遲到早退與遲誤公務應以年終考績評核,又僅屬輕微失職行為,故不得列為丁等
依據考績法第6條,得列丁等情形如下:
1.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D) 丁公務員平日辦公常遲到早退,遲誤公務,應以專案考績,列為丁等 (X) 錯誤,平日遲到早退與遲誤公務應以年終考績評核,又僅屬輕微失職行為,故不得列為丁等
依據考績法第6條,得列丁等情形如下:
1.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2.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3.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確實證據者。
4.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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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6761
- 年終考績:公務人員從1月至12月均在職者,可辦理年終考績,可分為甲、乙、丙、丁4個等次。
- 另予考績:如公務人員在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可是連續達6個月以上,可辦理另予考績,亦分為甲、乙、丙、丁4個等次。
- 專案考績:如公務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可隨時辦理之考績,分為「一次記2大功」和「一次記2大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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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8316
甲 晉一級 1個月/已最高俸 2個月
乙 晉一級 0.5個月/已最高級 1.5個月
丙 留原俸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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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6118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2 條
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
一次記二大過之情形:曠職繼續達四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者。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4條
年終考績評列甲等之一般條件:
全年無遲到、早退或曠職紀錄,且事、病假合計未超過五日者。
年終考績不得考列甲等之情事:
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者
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者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
一次記一大過之情形:曠職繼續達二日,或一年內累積達五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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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2546
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 3 條
第 3 條
公務人員考績區分如左:
一、年終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績。
二、另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績。
三、專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之考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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