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據警械使用條例規定,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合法使用警械,因致下列何者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 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
(A) 相對人
(B)責任人
(C)第三人
(D)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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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3), B(15), C(2904), D(19), E(0) #1196113

詳解 (共 5 筆)

#2551850
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第一項明文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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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9284
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使用警械致人傷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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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6901
題目說警察「合法」使用警械,代表相對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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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7130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11

警械使用條例 第 11 條

 

I.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

 

II.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使用警械規定,因而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其出於故意之行為,各該級政府得向其求償。

 

III. 前2項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依本條例規定,合法使用警械,過失、重大過失、故意,造成第三人死亡、受傷、財物損失,各該級政府僅賠第三人,不包含歹徒(相對人)。


 

違法、違反本條例使用警械,過失、重大過失,造成相對人、第三人死亡、受傷、財物損失,各該級政府受害人(包含相對人第三人),但「故意各該級政府得向其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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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6967
求解...A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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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625595
未解鎖
合法 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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