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下列何者不是課予義務之訴之要件?
(A)須請求行政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特定內容
(B)原告必須主張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有損害
(C)須先踐行訴願程序後始可提起
(D)必須存在有無效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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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9), B(285), C(410), D(6623), E(1) #165439

詳解 (共 3 筆)

#237054
行政訴訟法

第 5 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 不作為,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 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 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 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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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5505
課予義務之訴→有可能行政機關根本沒做成處分→不以行政處分存在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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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2227
無效之行政處分 -->確認行政處分...
(共 2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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