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訴願法規定,提起訴願雖已逾法定期間,原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者,訴願管轄機關仍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但違反下列何種原則時,即不得為之?
(A)平等原則
(B)比例原則
(C)信賴保護原則
(D)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
統計: A(163), B(746), C(7925), D(448), E(0) #223282
詳解 (共 10 筆)
訴願法第80條
提起訴願因逾法定期間而為不受理決定時,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者,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之:
一、其撤銷或變更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行政處分受益人之信賴利益顯然較行政處分撤銷或變更所欲維護之公益更值得保護者。
行政處分受益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原行政處分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原行政處分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三、明知原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行政處分之受益人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因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依第一項規定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而受有損失者,應予補償。但其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信賴保護原則
(一)信賴保護原則的意涵:
1.信賴保護原則係指人民基於對國家行為之信賴,在合法信賴下應受到國家
的保護,以保護其對國家的信任與依賴及個人的權益。
2.行政程序法第8條: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二)至少包含三種根本價值判斷,運用信賴保護原則時,必須加以考量:現存法律關係狀態的維護 (法安定性的要求) 、權利的保障(基本權的考量) 、主張權利者必須值得保護(須符合誠信的要求)。
(三)信賴保護原則之積極要件︰
1.信賴基礎:須具有法的外貌
2.信賴表現:當事人因信賴而展開具體的信賴行為,且信賴行為必須與信賴基礎有因果關係,並且是正常的善用行為。
3.信賴值得保護:須非基於惡意之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之方法
(四)信賴保護原則之消極要件︰
1.強烈的公益要求
2.顯然錯誤的信賴基礎行為
3.預先保留變更權
摘自:
從「比例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探討政府採購法案例 謝信從
台北市立教育大學歷史與地理學系碩士班研究生
還是覺得答案(B)比較優,如果撤銷帶來的利益更不好,一定不能撤銷啊= =
訴願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信賴利益顯然較行政處分撤銷或變更所與維護之公益更值得保護者不得為之。
如果是用信賴利益與公益做比較這邊感覺應該是比例原則之狹義比例性
如果有不對的地方,請多指教
這題越想語意越怪。如果處份違法不得撤銷變更之情形乃是基於公益及信賴利益原則。
但題目是說違反信賴利益,那不表示他已經先撤銷才有違反信賴利益嗎?
如果不為之就不會違反了阿
比例原則之審查係依照:國家措施
(立法所採取之手段)之目的正當性、手段符合適合性、必要性與狹義比例性四個步驟按序審查2。行政程序法第7 條:「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亦係本於上開學理而就適合性、必要性與狹義比例性之判斷標準為具體規定。
摘自<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uploadfile/C100/699協同意見書_林大法官錫堯_.pdf>
釋字第六九九號解釋|林大法官錫堯提出之協同意見書
http://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parent_path=,1,784,&article_category_id=856&job_id=1818&article_id=1815